5月17日,近日,武汉市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宣布从现在起至6月15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故意损坏、侵占自行车共用部位的违法犯罪行为。损坏自行车达2000元可处罚。
目前,我市已有约33万辆自行车共享车投入运营。最近发生了许多恶意破坏、破坏、盗窃、任意占用自行车共享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违反了法律法规。
5月12日,江汉公安局抓获故意涂抹自行车共享二维码的63岁的肖某。小牟说,自从自行车共享运营以来,对其业务影响很大,一直怀恨在心。5月6日、7日、9日凌晨5时许,他在江汉区六渡桥吉盛小区周边28辆自行车共享车的二维码上喷了一种可以随声携带的喷漆,导致车无法使用的结果。肖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目前,全市已受理自行车共享案件21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治安案件20起;调解案件17起,罚款3起;1人被刑事拘留。
这些都是破坏自行车共享的行为:
1、盗窃车辆或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拆车锁、改变车身颜色、盗窃车辆及其零部件等行为。
2.恶意破坏。进行砸车、烧车、销毁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的完整性,致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3.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单独使用为目的,通过安装私锁、藏匿等方式非法占用车辆是不合理的。
4、寻衅滋事。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制造麻烦,车辆被故意丢弃到江湖,或者其他不容易发现的地方和部位。
5.用二维码诈骗。在自行车车体的二维码外设置二维码,让用户误扫电信诈骗,骗取财物。
违反自行车共享将受到如下处罚:
1.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车辆,目的是拆除车锁、改变车身颜色等。、盗窃车辆零部件或者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可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砸车毁二维码、故意毁坏或者破坏车辆完整性等行为,致使车辆灭失或者部分灭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车辆损坏三次以上,或者聚众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寻求刺激和发泄情绪,寻衅滋事,任意损毁或者占用车辆,扰乱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坏、占用价值2000元以上的车辆,或者多次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行为人在自行车车身二维码之外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不足以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电信网络诈骗),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以单独使用车辆为目的,不合理,以安装私锁或者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的,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处罚。但是如果装了私锁,但是每次都用,应该不会被公安处罚。对于安装私锁、逃避付款的行为,在查处时也要分清情节。对于初犯者,要批评教育,不处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者长期占用的,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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