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深夜,针对cos葫芦娃侵权事件,黄秋林工作室发表声明称,2016年,黄秋林穿着黑白条纹毛衣,没有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网络匹配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与工作室和黄秋林无关。
声明称,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对一个电视节目侵权的判决导致一些网民和营销号散布虚假言论,诽谤我们工作室的艺术家黄楚林“侵犯版权”,一些图片甚至使用网络材料,导致“以牙还牙”的现象,误导公众。
2016年,黄祖霖受邀参加一个综艺节目。在整个节目录制过程中,黄秋林穿着黑白条纹毛衣,没有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微博账号转发的图片并不是黄祖霖本人在节目中制作的表演内容。网络图片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与工作室和黄楚林无关。
据悉,上影厂起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影厂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据悉,上海电影厂起诉称其是“葫芦娃”的著作权人。“葫芦娃”是国内外知名的经典动漫形象,具有很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海电影厂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只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提升葫芦娃形象的作用。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虽然黄秋林在《来笑》中的表演在发型和脸型上有一些不同,但演员使用的大胸围图案和服装配饰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的眉眼形状和服装配饰在涉案作品中占很大比例,这是不同于其他作品的原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得出结论,所涉及的综艺节目与所涉及的作品基本相似。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犯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海电影厂的经济损失和被告的非法收入,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受欢迎程度、侵权时间间隔、侵权范围等因素。被告虽声称涉案节目已下架,但庭审期间仍能在线观看,未及时制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上,法院自行决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1.《王祖蓝方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究竟发生了什么?》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王祖蓝方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究竟发生了什么?》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078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