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介绍
然而,在她向我们走来之前,我们喊了一千遍,催促了一千遍!就在昨天(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国家健康保险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意见
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指南
医保发[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适应“互联网+医疗卫生”的发展,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成本降低、效率提高和公平获取、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建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基本原则
第一,深化“释放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引导提供相应服务。
二是分类管理。适应“互联网+”的运营发展规律,根据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运营价格和支付政策。
第三,鼓励创新。对于依靠“互联网+”显著提高成本效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将给予空更宽松的发展期。
第四,协调发展。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协调发展。
(三)主要思路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医疗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现有的线下医疗服务进行线上开发和延伸。“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被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应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与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相匹配,并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及相关指标。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医疗市场竞争关系重构,探索新技术条件下开放多元化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
二、完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一)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性质分类管理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进行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营利性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自行设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根据其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政策。
(二)项目准入实行省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由省管理,分国家、省、市三级管理。国家健康险局负责规范项目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定价单位、定价说明、编码规则等。,并指导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网上开展线下项目,申请项目费的由市医保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保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3)明确项目准入的基本条件
“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设立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是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允许以“互联网加”形式开展的服务,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第二,应向病人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流程要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远程完成;第四,服务要能实现同一离线项目的功能;第五,服务在诊断和治疗疾病方面应该有实质性的作用。不允许通过改变表述、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增加项目。
(4)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况
仅发生在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不属于医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视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操作指导、远程查房、医疗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三是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一)价格政策按公开非公开实行分类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监管。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满足“互联网加”医疗服务的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以及向国外和海外提供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落实特殊需求医疗规模控制和市场调节价格政策要求。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
(二)收费方式应体现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价格包含一个项目的全部费用,由所在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或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土化原则制定。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因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不同而设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并按照服务被邀请人执行的项目价格支付。如果“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被邀请方、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者涉及同一主体的不同部门,由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3)医保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实行省级管理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加”医疗服务的价格。新推出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价格可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或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申请项目时,应当按照省医疗保障厅的规定同时提交价格建议、成本计算结果、经济评价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等资料。试用期满后(一般不超过两年),将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政策。
(4)制定调整价格时,应保持合理的线上线下价格对比
省医保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价格时,应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的合理比价:一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要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价格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防虐并重;二是线上线下服务价格要与经济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比传统医疗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整体成本;第三,线上线下服务的价格要匹配必要成本的差异,体现医疗服务的共同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5)根据各种服务的特点细化价格政策
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照委托方线下检验检测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不得根据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得重复收费;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随访,各级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检查项目价格收费;三是公立医疗机构依靠“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套餐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的改变而收取额外费用。
(6)充分保护患者合理合法的价格权益
各主体在提供“互联网加”医疗服务时,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基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进行清晰明确的公示。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医疗机构存在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不正当价格提供、虚假价格报告等不可信行为的,应当通过约谈警示、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约束。如有违法违规嫌疑,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检查执法部门。
第四,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1)确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加”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相同,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收取的相应价格。经过相应的备案手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实行政府调整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疗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完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加”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量控制指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调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加”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欺诈、欺诈和保险欺诈等行为。,属于违约范围,按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组织实施
(1)做好落实和化解矛盾工作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及时梳理和调整“互联网+”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范价格项目,缓解累计价格矛盾,实现价格与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涉及卫生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合作,及时移交问题线索。
(2)加强价格监测和跟踪评估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及时报告新情况、新问题。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成本波动较大,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动态调整或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价格。
(3)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结合互联网加医疗服务的新规则和新特点,及时准确地解读价格和支付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巩固各方共识,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NHSA)
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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