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外界关注的问题之一。
上述负责人表示,具体而言,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出入境过程中,只要有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适用中国法律,统一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除染疫人或者疑似染疫人以外的特定对象,也可以实施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如出入境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车辆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同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适用于我国卫生防治环境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针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拒绝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我国出入境时的卫生防疫和防疫环节。
二、防治传染病罪中的“甲类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措施防控甲类传染病,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阻碍新冠肺炎防控的入境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可能会涉及阻碍传染病防控罪和阻碍国境卫生检疫罪。
行为人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阻碍传染病防治罪。行为人入境后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定罪,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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