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解放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化改革创新促进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劳动和人才社会流动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1亿非户籍人口落户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新时期沈阳的优质发展和振兴。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对沈阳市的自由化和结算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含往届)学生及毕业生可落户沈阳;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落户沈阳;
3.在沈阳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以在沈阳定居;
4.在沈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沈阳落户;
5.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沈阳落户;
6.在沈阳购房并取得合法住房手续的(包括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以落户沈阳;
七、凡具有沈阳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沈阳避难。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原沈阳市结算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央视记者李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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