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和语音通话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或者用户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或拨打商业电话。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不得擅自改变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变更、隐藏、冒用电信网码号,不得发送缺少或者含有虚假、冒用发送端电信网码号的短信息或语音呼叫,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短信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码号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不得擅自变更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变更、隐藏或者冒用电信网码号,不得在发送端发送缺少或者含有虚假或者冒用电信网码号的短信或者语音呼叫,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
同时,短信服务提供商在发送端口型商业短信时,应确保相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证书至少五个月。
基础电信企业为端口短信提供网络接入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的端口被用于发送商业短信。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平台上进行商业通话,不得为违反本规定进行商业通话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通信资源、平台设施等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拒绝通话”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商业通话。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以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接听商业电话的意愿,并根据用户意愿和双方约定提供防入侵服务。移动通信转售经营者提供“拒绝呼叫”服务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基础电信服务运营商应向移动通信转售服务运营商提供“拒绝呼叫”服务,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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