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思考
稳定健康发展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的主体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增加住宅用地和住房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求,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努力突破旧城改造项目周期长、进度慢的瓶颈,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给。加强住房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协调,推进区域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接,引导人口和住房需求合理布局。共同稳定地价,稳定房价和预期,优化差别化限定地价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增加住房单元的分配和建设。原则上要求新供应的住宅用地项目和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住宅项目,应配备面积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住房,可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试点建设“三限房”,在高房价热点地区选择符合两个规定、条件成熟、配套完善的地块,建设“限定地价、限定房价、限定购房者”的住宅项目。
二是调整商品房限购政策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非居民家庭购买本市第一套商品房的,必须在购买之日前两年内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房的,需在购买之日前3年内逐月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商品房的本市非居民家庭,应当暂停向其销售商品房。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查材料。为与原政策做好衔接,在本通知实施日前已连续纳税一两年的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购买第一套或第二套商品房。
第三,调整商品房限定转让期限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商品房,取得3年产权证后方可转让。
第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必须在本市登记。
第五,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密切关注商品房销售价格。新建商品房申报销售价格明显超过周边市场价格水平的,从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销售管理费、税费、企业利润等方面进行综合核实。定价超过行业公平水平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办理现售备案。
第六,规范房地产金融秩序
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做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防止信贷资金非法流入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融资业务管理,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过高、增速过快的银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银行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严格查处和防止挪用消费贷款等购房贷款。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购房贷款。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七、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加大联合查处力度,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打击房地产囤积居奇、涨价、虚假宣传、恶意投机、收取“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二手房市场价格管制、群体提价、通过“阴阳合同”骗取贷款、不具备交易过户条件的房屋挂牌等恶意行为。对相关参与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约谈、暂停网上签约、停业整顿、取消业务资格、限制交易、列入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大房地产信息披露力度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土地、房源、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公开,促进供求信息对称对接。定期公布全市已出售住宅用地的销售楼层平均单价。及时发布存量住房和未来住房上市计划。定期公布全市各镇街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上签约交易数据,及时公布各镇街代表性、活跃二手房项目网上签约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9.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规范化管理,对虚报、夸大、编造和传播虚假陈述、误导公众、非法发布房地产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公安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布东禅登记中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财政局
东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监察局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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