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9时,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银漫矿业有限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事故单位涉案被告人18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2人、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2人。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左右,西乌珠穆沁旗银满矿业有限公司利用超员运载非法车辆运送工人发生地下车辆伤害引发的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法院认定,涉案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涉案车辆经营者未取得报废车辆回收资质,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的;涉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上述犯罪行为导致井下车辆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依法惩处。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其他十七名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何福洲、张华因非法经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国家公职人员司权成滥用职权受贿罪,姚玉清玩忽职守受贿罪,依法判处刑罚。一些被告也受到了黄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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