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人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就业中心存档的人员。
[搬运材料]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搬运地点]
户籍所在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处理过程]
首先,整理文件
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备案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组织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京人社发〔2009〕19号)和《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程序的通知》(京劳福社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二、档案的移交
个人委托档案员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发送人事档案。
(a)检查:
1.检查《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以下简称《移交通知书》)是否加盖档案机构印章。
2.查看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有:
(1)档案袋是否密封并加盖备案机构印章。
(2)调动通知名称与人事档案名称是否一致。
(3)文件是否按规定整理装订。
(4)是否有《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考核表》。
(5)是否有《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6)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有《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7)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员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8)因病提前退休的退休人员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及结论确认通知书》(加盖单位公章,A4复印件)。
(2)治疗:
1.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在《移交通知书》上盖章,个人委托档案员将回执送档案机构。
2.档案资料不全、不规范的,档案机构应重新整理人事档案。区、县劳动服务中心对整理后的人事档案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在《移交通知书》上盖章,个人委托档案员将回执交档案机构。
3.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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