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1997年再审强奸、强行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罪、挑衅罪公开宣判,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判处孙死刑的原判,并与孙出狱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的原判合并,决定处决孙。
孙犯了什么事?
1997年4月至6月,孙以劫持、威胁手段控制受害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1名17岁、2名15岁未成年少女和1名14岁以下少女。
孙的强奸罪有两种特别严重的情节,即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多名妇女,并有数种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未成年少女和幼女(其中两人是在校学生)、刑罚执行期间犯罪、累犯强奸罪。孙强奸罪在1979年已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
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女童,对其进行暴力伤害和虐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构成强行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等人在公共场所任意追打、拦截、殴打三名受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主观上极其恶毒,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属于严重犯罪和十恶不赦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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