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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的上诉案件。法院依法宣判,上诉人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知道他用来摆摊的枪支是有害的、危险的,他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购买,也不能擅自持有,这是主观故意的。赵春华非法拥有6支由压缩气体驱动的非军事枪支。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期间,能深刻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因此赵春华被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释放了赵春华。赵春华认罪并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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