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详细解释了合同诈骗的定罪和量刑
一、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合同诈骗案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提请逮捕的合同诈骗案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为确保在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依法监督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是要全面正确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加强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保障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于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解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更不能以逮捕措施作为变相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
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件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交织、犯罪与非犯罪难以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遵循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可处罚性。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特别要注意合同诈骗与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知名领域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的界限,做到审慎审慎,依法打击犯罪,保护无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不能以犯罪论处;损害地方企业利益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以犯罪论处,防止滥用逮捕权。在合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区分。当事人能够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应当慎用逮捕权。
三、要正确把握逮捕条件,严格办理程序。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格掌握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确保办案质量。提交公安机关审查逮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逮捕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犯罪与非犯罪性质不明,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尤其是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原告的证据材料,还要仔细审查被告提供的材料和借口。如果只有原告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就不能作出逮捕决定。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定性,与侦查机关存在重大认识分歧,或者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加强协调。如果有必要,他们可以采取“提高第一级”的方法进行审查和逮捕。地方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跨地区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在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医院要及时审查,有问题坚决纠正。
五、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查处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对不构成犯罪、不宜立案的案件,要及时通知撤诉,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于擅自干预经济纠纷、任意抓人、任意扣押物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并依法监督实施。检察机关因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违法滥用逮捕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给予通报批评。越权干预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及物动词2001年国家法院审理金融犯罪研讨会综述
贷款欺诈的识别和处理。贷款诈骗是最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在审理贷款诈骗案件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贷款诈骗罪不能定罪处罚,也不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显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七、合同诈骗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5
(5)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数额较大的,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满一年的范围内,可以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起点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17.3
(7)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数额较大的,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满一年的范围内,可以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起点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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