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怒江州公山县三人、二人和李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山县人民法院判刑。
2018年3月29日,公山县森林公安局将三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人、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和李某某逮捕并绳之以法。并在某家发现了一把钉枪、一把气枪、47枚射钉弹和195枚射钉枪子弹(铅弹头);李某某在家里缴获了一把钉枪;并在3个草果田查获改装钉枪、534枚射钉弹、19枚小口径弹、352枚空气弹。
4月5日,三人非法持有的射钉枪被怒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火药动力改装射钉枪,具有危害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4月16日,被公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6月19日,公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公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部分二人和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部分三人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怒江台记者李春珍查李雪花魏
主编,终评: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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