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这个话题一直都是备受热议的,今天微博热搜“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更是让网友们吵得不可开交,要知道生育权是夫妻享有的决定是否、何时、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那么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妻子终止妊娠丈夫可以诉讼离婚吗?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但为维护家庭和睦,妻子在流产前应寻求家人的意见,达成一致。

妻子终止妊娠丈夫可以诉讼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李先生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在生育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夫妻在家庭生活事务问题上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了夫妻的感情,双方可以在就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关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而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中的“是否生育”,是指是否生育子女,什么时候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的问题。假如男女双方因一定特殊原因导致(暂时)不能生育的,则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公开文件显示,妻子邰某因离婚纠纷将丈夫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夫妻双方因身体原因暂时未能生育,但双方实际上都想进行生育,此情况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并且双方使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具有有很好的情感基础。吴某坚持不离婚,且态度诚恳。双方都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谦让,多沟通多交流,共同面对问题和困难。最后,判决邰某不准与吴某离婚。

但是,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不是生育的工具。公民既然拥有生育的权利,也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男方生育权是什么

1、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2、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3、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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