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19年1月9日
开发短视频业务的网络平台应符合本规范。
一、一般规格
1.开发短视频业务的网络平台应具备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党政军组织等机构开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的供给。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主编内容管理责任制。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现节目内容先审核后播出的系统。平台上播放的所有短视频都要经过内容审核后播放,包括标题、介绍、弹幕、评论等。
5.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短视频服务,应根据业务规模同步组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审核员应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培训,审核员人数应与上传播放的短视频数量相匹配。审核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该平台每天播放的短视频数的千分之一。
6.不符合本规范的,实行问责制。
二.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从机构注册账户(简称PGC)上传的节目,应核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从个人注册账户(简称UGC)上传的节目,需核实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与平台注册的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签订反映本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方可启用上传功能。
3.对于持有《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将对PGC机构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监管。要上传超出允许范围的程序,应停止与它们的合作。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授权条件下使用。
4.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如果包含非法内容节目的UGC账号和上传重大非法内容节目的UGC账号在一周内上传超过三次,平台应将他们的身份信息、头像、账号名称等信息纳入“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
5.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规上传账号列表数据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列入“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的,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为其开立上传账号。
6.根据上传非法程序行为的严重程度,“非法上传账号列表库”所列人员的禁入期为一年、三年、永久。
三、内容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布局应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加强正面话题的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的建设和储备。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擅自删减、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种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允许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剧等各类广播电视音像作品;没有PGC提供的版权证明,不得转发P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符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当前政治、社会新闻短视频节目;未经核实是否具备推出视听新闻节目资格的PGC机构,不得转发其上传的时政社会新闻短视频节目。
4.网络短视频平台不得转发未经国家批准播放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视剧的片段,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的片段。
5.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四.技术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要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如用户画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实名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运用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建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控系统,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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