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总行,各人民团体和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创新机构管理中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推进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就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转变职能、简化管理和权力下放
创新事业单位组织管理方式,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更多管理总量和管理标准;改变机构编制单一审批制管理,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采购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控制总量,优化配置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潜力,重点调整机构编制结构,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挖掘内部潜力,将调整后的机构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
(3)区分职能,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和运行规则,分别实施设立审批制度管理、备案制度管理或不纳入设立管理,并相应实施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
(4)创新管理,强化服务
创新提供公益服务的方式,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将第三方可以提供的交易管理服务移交给合格的社会力量。创新公益事业单位用工机制,研究实施事业单位定额管理,着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创新型机构的组织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设立的全面管理体系
1 .到2012年底,以全市企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础,分类分部门对企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全市事业总数包括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各单位事业数,以及各级编制部门管理的未分配事业数。
2 .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不得突破核定的业务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都需要增加业务编制。原则上要在本部门、本机构的总编制内调整解决问题。
(二)合理配置营业场所的使用
1.市级组织部门可以合理调整市级部门之间、市县之间、县县之间的事业编制。区县编制部门参照市级编制部门的工作方法,做好本区县编制的调整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本机构总编制内合理调整业务编制。
2.因承担人口救助需要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应从人口输出地区进行调整和编制。
3.如需安置转业干部到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安置到空系列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由安置单位空主管部门从其他机构调整解决。
(3)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核查
1.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机构进行合并整合,对其设置进行科学合理的验证。
2.原则上,自理机构不得调整为财政补贴机构,财政补贴机构的数量不得增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如因核定类别需要将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需按不低于15%的比例减少事业编制,由同级组织部收回。
3.因行政区划调整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合理整合,多余的事业由同级组织部收回。
(4)严格管理公益机构的设立
1.继续实行公益性事业单位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任务、组织类型、领导岗位、编制数额。
2 .申请设立公益机构,要充分论证,严格掌握设立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机构原则上要“拆一建”,所需业务编制由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3 .申请设立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其中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核实其编制。如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益服务,就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增加企业编制。
4 .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机构,要建立健全编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5.对于现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5)差别化管理公益性二级机构的机构设置
1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参考标准的公益性机构编制总量,要合理核定。对于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服务的,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得增加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2 .为社会、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申请设立公益性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3 .现有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并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机构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和管理。对现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统计,自然减员的人员逐步退出。涉及财政资金、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境外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6)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
1.对于划入行政、事业类的事业单位,改革过渡时期的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不宜增加编制,人员只准外出。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今后不再审批。
2.对于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分配给行政事业单位或移交给行政事业单位。每次行政编制调动,都要相应收回事业编制;系列内人员退休或调出的,应及时收回编制。
3.对列为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制为企业,并及时撤销事业单位,恢复事业编制。
4.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如果确实需要设置的,应当按照“退一建一”的原则设置。为机构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和保障,要逐步缩小规模,积极推进社会化经营管理,原则上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此类机构。
5.积极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通过依法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无需批准人员编制即可开展公益服务。
(7)加强对事业单位设立的监督管理
1.建立机构、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多部门监督咨询机制,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和经费分配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2.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进行听证。
3.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相关规章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评估,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违反组织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对虚报人员编制套取财政资金的,由同级组织部按虚报人数追回编制,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创新公益服务方式
(1)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要创新提供公益服务的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新的公共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不再增加机构或增加事业编制。
(3)代理物流、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维、便民服务电话连接、环卫保洁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一切事务性管理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提供服务。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转为政府采购服务的,要相应减少业务编制,妥善安排相关人员。
第四,创新公益机构用人机制
(1)建立和完善新建公益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
对于确实需要新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新的用工机制。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主要业务岗位的人员编制应当经过批准,人员编制内的人员按照现行办法管理。工业技术岗位辅助业务岗位的人员编制不再核定,政府将购买服务提供相应的服务。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条件不成熟的,实行人员定额管理,经组织部门批准的工业技术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人员定额,事业单位在人员定额范围内招聘,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管理。
(2)进一步完善现有公益机构的用人机制
全面梳理现有公益事业单位的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业物流岗位的分类,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重新批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主要业务岗位的人员编制。工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或者实行人员定额管理。按照“老办法为老办法,新办法为新人”的原则,对工业技术岗位辅助业务岗位现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只有工作人员不能进入,编制随着自然减员逐步退出;新进人员按新用工制度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市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组织管理的具体方案,组织制定公益性二级事业单位备案制度和事业单位定额管理制度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牵头组织相关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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