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集团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设立和承包工程项目,为本集团员工寻求人事安排、奖金待遇和子女就业方面的福利,并接受他人赠送的现金、手表、金条、金币和其他财产...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邵受贿。一审法院以收受贿赂罪判处邵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但邵拒绝接受上诉。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财物
一审瑞安法院认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2008年6月13日至2010年4月7日,邵任温州建设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10月31日,邵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根据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2008年至2014年,邵利用温州建工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9人财物。
今年7月13日,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邵提取赃款、手表、纪念金币、金条等财物2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认为一审判决过重,请求从轻量刑
但邵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邵上诉称,在春节期间收到儿子结婚礼物不满3万元,收到礼物不满3万元的,不应认定为受贿罪;他主动向市纪委领导反映收受礼品的犯罪事实,未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未掌握案件线索,将收受的礼品退回的,应当认定为投案;另外,他到达案件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查证事实,应当构成立功表现。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自首立功。一审判决过重,他请求减刑。
邵的辩护律师还建议,部分不超过3万元的财产,应认定为“私人交往”,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邵供认犯罪,立案后为他人犯罪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原审判决没有承认自首和立功的错误,导致量刑过重。建议二审轻判。
抗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邵及其辩护律师的相关投诉和申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受贿罪的事实,有记录的证据证实,本案涉及的所有行贿人与邵均有隶属或管理关系,给予邵的所有财产均有具体要求,并非出于正常的人际关系。同时,邵承认在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后没有返还任何其他财物,这也可以证明他收受的财物是贿赂,不是人情。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齐杰到庭前,纪委已经掌握了邵收受部分行贿人财物的犯罪线索。邵到案后,对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类犯罪如实供述,没有谈依法自首。邵虽然到案后提供了其他人犯罪的线索,但对侦破此案起了一点作用。而且案件的犯罪事实发生在报案之后,原审判决不考虑立功也不是不合适。
因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邵及其辩护律师关于邵收受部分财物的意见属于人情关系,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原审判决不承认自首和立功不当,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利用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在原审判决中,邵因能够坦白从宽,退还赃款,被从轻处罚。邵及其辩护律师要求二审从轻判决,不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裁决是最终的。
你给别人带来了什么好处
邵为别人谋取了什么利益?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行贿人向邵提出的“上诉”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邵主要负责温州建设集团分公司及项目经理设立分公司、以温州建设集团名义承包工程、向温州建设集团借款的利益。
在行贿者中,例如温州建设集团青岛分公司的负责人王,就在邵的关照下成立了分公司,并向温州建设集团借款;温州建设集团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在邵的照顾下,承担项目及贷款审批工作;在邵的带领下,温州建设集团第六直属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马某顺利完成承包工程建设和贷款审批工作;温州建设集团乐清分公司负责人郑,由邵负责分公司的设立、项目承接及贷款审批;温州建设集团内部项目经理吴仪,贷款审批由邵负责...
第二部分,邵主要从人员安排、奖金待遇、子女就业等方面为集团员工谋求福利。
如温州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大罗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鲍某,因工作升迁、奖金待遇、儿子就业等受到邵照顾;温州建设集团生产经营部主任感谢邵在工作晋升、奖金待遇等事宜上的照顾,并为了继续得到邵的照顾;温州建工集团建设分公司经理曹因奖金待遇和侄女就业由邵照顾;徐是温州建设集团的一名员工,他的升迁和儿子的就业都得到了邵的照顾;李,温州建设集团员工,由邵负责晋升等事宜;温州建设集团人力资源部总监因升职加薪受到邵的照顾...
收集了什么财产,是如何收集的
邵的财产是什么?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邵收到的财物中,有温州建设集团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送来的牌手表一只,现金6.5万元;温州建设集团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吴佳送的软中华香烟、烟券、现金2万元;温州建设集团第六直属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马送5000元;温州建工集团项目经理陈毅四次送银泰百货购物卡,每次1万元;温州建设集团建设分公司经理曹送超市购物卡3000元,银行储蓄卡5000元,现金5000元,纪念金币5枚。
行贿者如何给邵发“感谢费”?
根据法院的判决,19名行贿者中的许多人在2008年至2014年的春节或年底给了邵财产。此外,2012年12月,10多名行贿者利用邵儿子的婚礼机会,将财产交给邵。
根据法院判决,邵从包括王在内的19人处收受现金、购物卡、香烟、手表、手机、金条、金币等财物,共计40余万元。
2014年3月至7月,邵从账户中提取赃款16万元、手表1只、金条1根、纪念金币5枚、中华烟22支等财物,共计返还王等人15.16万元。一审期间,邵一家返还赃物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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