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应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法律实务界的热点问题,相关规定似乎也不明确。如最高法院院长对“国家认为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问题的答复:目前规范诉讼费征收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加[2006]611号)。该方法在实践中主要采用“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做法,即由胜诉方自行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标准。收费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起草和制定。要完善这一制度,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推进相关制度改革。
然而,在零散的规定中,已经有许多相关规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从现有规定来看,大致有12种情况,现摘录如下,按三类表述:
一是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在著作权纠纷中,律师费可以作为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获取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可以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
4.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律师费可以作为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获取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律师费。”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可以要求法律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简化分流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有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罪方要求赔偿合理律师费的正当要求。
二、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裁判自由裁量权)
6.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专利纠纷案件中的律师费如果要在被告的赔偿金额内计算,必须以“为查处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7.在发生担保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由此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要求赔偿合理的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在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侵权和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合理费用的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民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并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布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审理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高虎法民〔2000〕44号):“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违约方或加害方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律师费本质上是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视为损失,但不能超出加害人或违约方应预见的范围。
鉴于目前存在按规定收费和按协议收费两种律师费,我们认为,如果被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高于相关规定,则较高部分可视为超出加害人或违约方应满足的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0.在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赔偿处理案件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如果诉讼请求中包括受援人,法院可以裁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如差旅费、印刷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根据具体情况发给不是收件人的败诉方”。因此,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理案件的必要费用”纳入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
11.在仲裁案件中,你可以要求赔偿合理的费用
法律依据:1994年、1995年、1998年和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CIETAC规则)均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所发生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金额的10%。《贸易仲裁规则》(2005年版)废除了这一10%的限制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负担:(1)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中决定仲裁费用和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仲裁庭在决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裁决结果、案件的复杂性、胜诉方和/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
在实践中,费用应该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承担费用。
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
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的内容,甚至可以详细规定承担律师费的方式和标准。要特别注意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模棱两可的话。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律师费协议应当合理。
法院的典型案例: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31日公布的典型案例:路宏诉联合航空公司空公司国际航空公司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生效。被告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路宏代理费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11,802.50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蔚诉上海宝钢二十冶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最终裁定,上海宝钢二十冶金公司赔偿原告杨文蔚律师代理费3000元。
1.《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12种情形(超强法律依据汇总)》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依据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12种情形(超强法律依据汇总)》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334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