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省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证书》在全省有效。
第五条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且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优先选择“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申请许可等事项。但证书应在取得许可证后一年内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取得。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每年制定继续教育内容实施的指导意见,并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为政策宣传、培训指南和考试提供信息服务平台。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有食品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原则,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厅、1000人以上供餐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含食品生产销售的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的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应设立专门的网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4 .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在两个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书面报告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发证机关。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完善的本单位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省统一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制定员工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员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员工提出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自检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定期检查和评估食品安全状况,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进行管理,如取得证书和票证、进货检验、采购记录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不合格食品召回的组织实施;
(六)管理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
(七)当本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九)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定期全面总结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议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议,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持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和发货记录、销售台账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出厂后参与食品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负责以下质量管理活动:
1.批准原材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内部控制质量标准;
2.关键材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
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4.关键过程参数的过程验证和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验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审批(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生产工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齐全;成品检验合格,记录真实完整;没有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十)其他与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者应当掌握以下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
(3)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4)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操作技能;
(5)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
(七)其他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可以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以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的相关规定,选择参加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和辅导。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高、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6小时和4小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连续未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的,其《证书》视为自动失效,可按新岗位要求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或者指定社会机构承担食品管理安全人员考试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具有从事培训活动的经营范围;
(二)4名以上具有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教师;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
(4)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其他法人资格证书;
(二)具备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试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考试机构应当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实时上传监管部门的设备和设施。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进行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教材、师资等内容,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教师应当参加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授课。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现场模拟培训课时。
第二十八条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不得再次委托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培训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仍达不到组织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招生信息以政府监管部门的名义夸大事实或者误导学生;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进行培训或者考试的;
(四)组织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差的;
(五)一年内接到三次以上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六)在培训、考试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七)再次核实委托培训业务的行为;
(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情况纳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随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抽查检验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扣分应记录在证书中。一年内累计扣10分的,根据新员工要求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扣1分;
(2)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岗位调整意见并监督实施的,扣2分;
(3)未建立员工培训或健康记录扣1分;
(四)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采购检验、采购记录以及食品添加剂储存和使用管理未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处理意见等)),扣2分;
(七)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事故扩大或事态恶化的,扣2分;
(十)不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抽查中不符合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的。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条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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