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男,教授、博导,著名经济学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一种“实现形式”,一种新的、被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正在中国大地崛起并发展。它不仅是新阶段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而且从更大范围看,将成为整个所有制结构性改革的新趋势。
如果说,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当代经济学的“皇冠”;那么,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这顶“皇冠”上的“明珠”。
为什么说混合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论“皇冠”上的“明珠”?对这颗“明珠”,从理论上应该把握哪些基本认知?在中国的改革和现代化发展中,中国人民能够获取这颗“明珠”吗?特别是在未来阶段的改革中,如何保证这颗“明珠”不致“变形”或者“失色”?这是时代提出的重大命题。本文拟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讨论,提纲挈领地阐明笔者的看法,故曰“论纲”。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认知
任何论著必须对其研究对象“是什么”要有清晰的、准确的认知。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新生事物更是这样——尽管在“混合”的名头下,事物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基”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基是什么?如果用简洁的文字来概括,就是六个字:“基本经济制度”;如果说的更完整一些,十个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在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命题时,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1〕
就在同一个《决定》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其重要地位做了经典论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请注意这里的“根基”二字。既然“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那么,也完全可以说,“基本经济制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基”。若离开了“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根基”,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无从谈起。
自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中国政界商界和学术界占居主流的声音,是认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但是,也有另外两种截然对立但都否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一种认为,搞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稀释和削弱国有经济,是“动摇国本”,搞所谓“全盘私有化”;另一种则认为,搞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吞并民营经济”,搞“新的公私合营运动”,是“试图恢复国有经济的一统天下”等等。
一般来说,对同一事物,人们认知上有差异、有分歧是正常现象,但是,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一种新事物,人们认知上如此“分裂”,如此“对立”,且“对立”得如此尖锐,还是超出了笔者的想象。
这不禁使人想到了鲁迅先生论《红楼梦》的一句话:“《红楼梦》……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2〕那么,依您的“眼光”,在“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部书中,您“看见”了什么呢?
就学术理论而言,围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意见、不同观点是完全可以争鸣的,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内在规律更是需要探索的,但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基”——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认知、基本判断,则是可以厘清的、可以肯定的:
第一,中国不会是“全盘私有化”的所谓“天堂”,也不会是民营经济(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民营经济)的“坟场”。
第二,中国不会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乌托邦,也不会削弱“公有制为主体”(包括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这种力量。
笔者在《所有制改革与创新——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40年》一书中一开始就写到:“起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它不拘泥于传统的或称‘经典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模式,也不拘泥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制结构模式,而是用中国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当代一种新的所有制结构的探求。”〔3〕
这种“新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请注意:在这个“根基”之上,“两个两方面都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为战略定位)和“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此为战略决策),这段充满中国智慧(“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具有“最大政治公约数”思维的判断,可以视为对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根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界定
在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之前,先厘清三组有联系但有区划的概念。
第一组,关于股份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两个概念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往往容易混淆。笔者赞同张卓元先生的看法:“混合所有制经济肯定是股份制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经济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国家合伙制和股份制经济一般都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也有少量国有企业之间成立或由私人资本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也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4〕
笔者在《“‘放’兴东北”的三点主张——在“2017东北振兴论坛”的发言实录》中也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明确的定义,看看文件是怎么写的?《决定》讲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强调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不能偏离这一基调。……从理论上说,‘同性恋’(指国有资本之间的同质产权多元化),可以说是‘股份制’,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5〕
第二组,关于国外学者(如萨缪尔森)的“混合经济”与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外流行有“混合经济”一说,对此,萨缪尔森有过明确的定义:任何社会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形式,“相反,社会是带有市场、命令和传统成分的混合经济”。〔6〕并指出:当今的美国经济就是“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经济控制的‘混合经济’:私有制度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机构的作用则是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刺激得以实现”。〔7〕简言之,国外一般讲的“混合经济”就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经济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经济运行的体制,而不是一种财产制度。至于产权制度,恰如萨缪尔森说的那样:是以“私有制度”为基础的,这里的“混合经济”并不涉及财产关系“混合”问题,显然它与我们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相同之处。
那么,国外有无从财产关系角度讲的混合的经济呢?自欧美实行“大众持股”计划之后,欧美国家也在实行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合所有”,但与中国的混合所有制不可同日而语:第一,就社会经济基础而言,欧美国家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中国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第二,即使就“生成机制”而言,二者在历史和逻辑起点及生成过程方面,也有较大差别:一般而言,国外的部分“财产混合所有”,有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生长过程,而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就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那部分而言,它是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放松管制、深化国有资产体系改革而来的。二者历史与逻辑不尽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组,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全社会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夕,在社会所有制结构方面,中共和民主党派曾联合提出新中国多种社会经济成分的构思,“认为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将是构成新中国经济的几种主要形式。”〔8〕但后来在“左倾的城乡经济政策”下(“中共历史决议”用语),所有制格局出现“逆成长”的体制弊端,一度几乎变成高度集中的国有经济“一统天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中国所有制结构性改革,就是在这样一种体制基点上起步的。
1980年,笔者曾发表一篇探讨“所有制结构”的文章《长期并存 比翼齐飞》〔9〕。此文主张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长期并存,比翼齐飞”。虽然这种“并存经济论”也有意义,但其论述的只是一种“板块式非交叉”的(或称“比翼齐飞式”的)“并存经济”。学术界有人把此也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笔者认为,这并不准确。这只是一种多种所有制“板块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而已。就微观基础来说,A还是A,B还是B,没有涉及“产权交叉混合”问题。与现在讲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很大区别。严格说,其尚不能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命题。因此,对于“全社会层面”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笔者不称其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何况“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策上基本已经解决。故本文不在这个层次上研究和阐述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在对上述三组概念作出区分界定之后,我们来界定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范围。简言之,笔者在论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大体把握“两个层次”“一个多元”。
第一层次,重点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里讲的重点领域主要指垄断性领域。这个领域与上面讲的“全社会层面”情况不完全相同。就“全社会层面”来说,经过近40年改革,“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垄断性领域则不尽然。我们不应抹煞前一阶段垄断性行业改革取得的进展,但从总体上判断还没有完全“破题”(例如,据2014年的统计资料,铁路运输业民营资本进入只占2.2%)。在这一领域没有实现中央文件所说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鉴于此,本文把垄断性领域等重要领域“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界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的第一要义。
第二层次,微观细胞单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个层次既不同于“全社会”,也不同于“重要领域”,而是指在微观细胞单位,把单一的产权格局改变成多元产权关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但是,这里有两个“产权多元化”需要厘清:一个是“异质产权多元化”,一个是“同质产权多元化”。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产权多元化”,大家意见是一致的。但是,是搞“异质产权多元化”,还是搞“同质产权多元化”?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有经济学家在2017年4月7日一个讨论国企改革的会议上讲:“所谓多元化……是国有资本本身不同的股东来作为出资人代表”。并认为这种“不同的国有资本”混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中央《决定》在讲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强调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按照上述内涵,笔者认为这里的“产权多元化”应是“异质产权多元化”。“异质产权多元化”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当然,在特殊条件下(即“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可以“推进国有资本多元化”,或者说由“国有资本本身不同的股东来作为出资人代表”,这也是有意义的。但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同性恋’(指国有资本多元化)可以说是股份制,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10〕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界定为:“两个层面,一个多元”。两个层面:就是指重要领域(如垄断领域)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微观细胞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资本内部的“同质产权多元化”,而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异质产权多元化”。
在实际工作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仅仅一般地讲“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不够的,应当明确地讲“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属性多元化”。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
基于此,结合当前中国改革的“问题导向”,本文在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时,是指重要领域(主要是垄断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微观单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理论支撑问题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理论支撑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互兼容的“结合论”。
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不能兼容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更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看成是“水火不容”的东西。正是在这种“水火不容论”的基础上,传统经济理论把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解释为国有经济一统天下,而不存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席之地。
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向这种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11〕。改革开放初期,在20世纪80年代中央先后提出过几种模式构想:“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0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87年)、“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1989年,出现反复)。随着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过程,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决策层明确提出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和核心内容,中共十四大表述为“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尽管后来十六大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前提,并加了“在更大程度上”;十七大又加上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但这三个字——“基础性”一直是关键词。应该说,1992年时提出“基础性”是有突破性的,但是“基础性”又是有漏洞的,它容易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在“基础”的上面还有一个“决定的”力量。这客观上给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预留了一个理论借口。
21年后,2013年,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第一次鲜明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此决定最大的理论突破。把“基础性”改为“决定性”,不是一般的修饰性词汇变化,而是一个重大变化,它反映了中国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体制”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所有制结构是与社会经济形态紧密相联的。当传统经济理论将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界定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与之相应的就是“整个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即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有时官方文件中把“国有经济”,亦称为“全民所有制经济”)。而现在,中国早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基本理论,并主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种体制安排,必然要求新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2003年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还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2013年提出的“混合”,已不是一般的“参股混合”,而是“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完整地说,就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双重目标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究竟是什么?从总体上说当然是为了推动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但仔细分析,具体目标并非是简单的一元论,而是复杂的结构。不过,从纷繁复杂的具体目标中,可以梳理出两个清晰的目标。
目标一:从国有经济角度研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目标无疑着眼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一方面为了“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这是必须坚持的;另一方面,也为了实在地把非公有资本引入国有经济内部,发挥非公有资本的“鲶鱼效应”,建立名副其实的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借此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这是站在国有经济角度考虑问题,必须把此确定为第一目标。
目标二:从民营经济角度研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二目标是想借助于重要领域和国有企业引入民营经济机会,促进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资本在企业或重要领域内的合作或融合,因此,这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运营效率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将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生力军。
有些论者只讲第一目标的前半截,不讲第一目标后半截,更不讲第二目标,这是不全面的。应该把两个目标统一起来。基于上述两个目标,笔者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此消彼长”或“零和博弈”,而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扬长避短、良性互动、互利双赢。
(五)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国民财富格局问题
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各自占多大比重?这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也是在近40年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绕不开的问题。
用世界眼光来审视,依据最新统计数据,笔者总的判断:中国改革近40年所形成的财富总量与所有制结构,是一个不同于苏联、也不同于欧美国家的比较独特的格局。
但是,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分清:一个是“经济流量”指标,一个是国民“资产存量”指标。两种指标呈现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从流量来分析,非公经济对国家经济活动的贡献是相当突出的。简单说可用“5,6,7,8-9”来概括:(1)公有与非公有经济(狭义的民营经济,还不包括集体经济)上交国家的税收大体各占50%左右;(2)非公有经济(狭义的民营经济,还不包括集体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体占60%左右;(3)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占全国非金融类所有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大体占70%左右;(4)非公有经济对就业岗位的贡献大体在80%-90%。
但这只是“经济活动流量”数据,更大范围的国民“资产存量”(中国财富存量总规模及构成)并不完全相同。笔者主张,需要研究更大范围的“资产存量”格局问题。
依据最新统计数据,总体评估,体现为国有工商企业资产、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城市土地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产的公有资产,仍在中国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国有经济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根据有关专家的估算〔12〕,2013年国家总资产691.3万亿元(其中净资产352.2万亿元)。从存量资产角度分析,四大部门构成如下:
——就总资产而言,居民部门占比为29.4%,非金融企业部门占比为30.3%,金融机构占比为27.4%,政府部门占比为12.9%;
——就非金融资产而言,居民部门占比为38.4%,非金融企业部门占比为40.8%,政府部门占比为20.8%;
——就金融资产而言,居民部门占比为20.7%,非金融企业部门占比为20.2%,金融机构占比为53.9%,政府部门占比为5.2%;
——从净资产规模上看,居民部门为180万亿元,非金融企业部门为104.4万亿元,金融机构为-2.4万亿元,政府部门为73.3万亿元。
以上是按部门划分的。倘按大家关心的国有、民营划分的资产存量格局,情况如下:
撇开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等公有资产,仅就“国有资产”而言,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公开数据测算,截止到2015年年底,经营性国有资产值约为34.46万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值约为11.23万亿,金融性国有资产值约为53.41万亿,资源性国有资产值约为458万亿。
需要说明,这里的国有资产值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口径,指的是国有资产净值或国有资本净值。其中资源性国有资产值,包括: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储备、已经探明的可估值的地下资源和可计价的地上资源(指可估值、可计价、可交易部分)。不包括:(1)各级政府已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2)未探明的地下资源;(3)虽已探明但不可估值的地下资源;(4)不可计价、不可交易的地上资源(如海洋资源、水资源、除活立木以外的森林资源等)。
从以上财政部相关数据可算出,当前中国大口径的国有资产(即把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都考虑在内),总量高达557万亿元。这个数据未必十分精确,但它是属于最起码的底线估计。笔者2013年曾对同口径的国有资产(即把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都考虑在内)做过研究和估算,当时写道:“笔者并没有找到有关的官方统计数据。依据自己的初步摸底并与有关朋友按此口径,粗略估计,应该在700万亿元—800万亿元。”〔13〕不管是557万亿元,还是700万亿元—800万亿元,可见,中国的国有资产“家底”是相当雄厚的,任何经济力量是不可企及的。因此,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会削弱国有经济的地位是不必要的。可以说,在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既不会减少中国国有财富(资产)的总规模,也不会改变中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战略地位。
(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和“稳妥推动”的关系问题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命题(在此前,虽然也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词,但未用过“积极发展”的提法);两年后,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使用了“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于是出现了一个“积极发展”与“稳妥推动”的关系问题。
“稳妥推动”这一提法似乎引起人们的注意。于是,理论界和经济界就有人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改变了”,“已经由‘积极发展’改成‘稳妥推动’了”,甚至有人认为“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收紧了”,云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是否“改变了”?“积极发展”与“稳妥推动”各自针对性是什么?他们彼此之间是不是“对立关系”和“替代关系”?这里笔者从学术角度谈几点看法。
第一,这是两个不同层级和定位的文件。第一个文件,是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决定》;第二个文件是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虽然都是中央文件,但层级和定位不同:前者层级和定位是“全面深化改革”;后者层级和定位是“国有企业改革”。一个是总体的,一个是单项的,或者通俗点说,一个是“母文件”,一个是“子文件”。
第二,这是两个不同范围的命题或概念。第一个命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就“全面深化改革”而言的,既包括国有经济(国有资本),也包括集体经济(集体资本)、各种非公经济(非公资本),甚至包括企业职工股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一个大概念。就这个大概念而言,“积极发展”的方针是明确的。
另一个命题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请注意:此处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同时被称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一个特定概念,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对此方针是“稳妥推动”。
这是两个不同范围的命题和不完全相同的概念。需要对这两个概念做区隔,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在“国企改革”特定意义上使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法。这不仅仅是笔者的一番苦心,也是权威文件的内涵。
第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需要“稳妥推动”。2015年《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了路径设计,提出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要“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等,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习近平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针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他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利用效率,要严格程序、明确范围,做到公正透明,不能“一混了之”,也不是“一混就灵”,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对待,注意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取得实效上狠下功夫。
中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强调“稳妥推动”是有指导意义的。笔者2014年3月曾撰文,提出如何防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生异化”的问题。〔14〕
第四,“稳妥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未否定总体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为“积极发展”对应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稳妥推动”对应的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些朋友望文生义,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似乎改变了,这是一种误解——一个不该发生的误解。
实际上,自2015年9月《指导意见》下发后,中央从未否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且在实践中一直执行“积极发展”的方针。2017年中央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明显提速,已经表明这一点。
“积极发展”与“稳妥推动”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更不能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的方针“变调”了。我们应在两个用语相应层次上把握其各自的真谛。
二、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的国内外背景
(一)新阶段经济改革的“重头戏”:国内背景
回顾19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历程,特别是1992年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25年历程,中央决策层在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其认识和部署梯度式地上了“四个台阶”。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每一个认识和决策上的“台阶”,都是与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认识的深化紧密联在一起的。上面第一部分阐述了“结合论”之经济理论的“皇冠”,这里,我们专门看看“皇冠”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颗“明珠”。归纳起来,先后经历了“四个台阶”,出现四个“第一次”:
第一个台阶,1992年中央决策层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1993年第一次提出“财产混合所有”的范畴。根据有关文件所示,“财产混合所有”一语最早出现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决定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第一,这里主体讲的是“经济单位”(细胞),而不是整个“经济形态”;第二,命题是“财产混合所有”,还不是完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三,“将会形成”的是“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而未用“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一范畴。〔15〕这可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的雏形”。
第二个台阶,1997年中央决策层第一次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1997年9月12日的中共十五大报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明确指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句中“国家”一词前面删去了“社会主义”四字)。与此体制相适应,在所有制部分,提出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基于此,当时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16〕在这里,按照笔者《包容性改革论》的观点,“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作为带有“包容性”的一种“包容性制度”提出来的。〔17〕(此书中提出“包容性改革论”的三大要义:“包容性思想”“包容性制度”“包容性运作”,并对三大要义的核心“包容性制度”作了系统分析)从此,“混合所有制经济”正式登上了中国的改革舞台。
第三个台阶,1999年中央决策层第一次明确使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时间是1999年9月22日,其出处是与国企改革有关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18〕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这里是把“改为股份制”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提并论的,这可被视为1.0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二,在此处,第一次增添了“发展”二字,从而形成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命题,体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着力“发展”的意图。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上进一步深化。此报告关于市场“基础性作用”前面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这一前缀,并加上了“在更大程度上”,表明市场化改革认识的提高。与此相适应,在所有制问题上,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9〕请注意,这里也是把“积极推行股份制”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提并论的,笔者依然把此称为1.0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一年,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又在“发展”前面加了“大力”二字。从而,鲜明形成了“大力发展”的命题。这是应当肯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虽然补充了“大力”二字,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十五大期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气势,进展较为缓慢。尤其是2005年后,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此项改革甚至被“束之高阁”。操作与决策发生背离,而且是严重的背离。
第四个台阶,2013年中央决策层第一次使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此前16年,虽然中央文件一直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词,但从未用过“积极发展”的提法。2013年11月12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请注意,这个论断与之前相比有两处明显变化:其一,明确使用了“积极”的提法,表明更为鲜明的态度;其二,更重要的是,混合所有制的内涵有新的意涵。如果说,在此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挂钩的话,那么,这次不是泛指的“股份制”,而是特指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一种2.0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讲清这一点十分重要,涉及下一步混改中如何准确把握科学内涵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近40年,所有制结构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有待实现“突破”。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国企改革的“突破口”,而且也是整个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按此判断,当前及下一阶段,中国的经济改革,特别是其中的国企改革似应处在“突破”的前夜。
(二)世界三大潮流对所有制结构的挑战:国际背景
当今世界有三大潮流,也有三股逆流,二者正在博弈: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及其与“逆全球化”的博弈;二是新技术革命的潮流及其与“科技黑战”的博弈;三是人本主义潮流及其与“权贵主义+民粹主义”的博弈。〔21〕在上述三大历史潮流特别是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条件下,中国必须实行创新战略。〔22〕这种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创新,更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
在阐述世界三大潮流与中国发展的关系上,那种单向度的“经济崛起”的思维模式应当更新和拓展。“中国梦”所寻求的,不只是经济发展单一向度,而是要建成包括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全面现代化的现代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应适应世界三大潮流的要求,与国际社会一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就技术革命而言,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张卓元先生所指出的:“未来许多产品和服务将向个性化差异化发展,社会分工会更加深入与精细,为了满足日益多样与多元的社会需求,就需要根据不同的生产规模与水平建立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因此,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长期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长期任务。”〔23〕
就制度创新而言,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是秉持对外开放态度的。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一方面,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赢得了国际资源和广阔空间,特别是,为中国赢得了在世界事务中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倒逼中国必须变革原有的僵化的体制结构,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在微观体制上寻求新的制度支撑,而混合所有制就是这样一种新的制度安排。〔24〕
正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5〕这里讲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从中国与世界关系、从当今人类文明的维度来审视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作者关于混合所有制理论的探索基础
进一步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需先审视“做过什么”,然后再研究在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还要努力“再研究什么”的问题。
关于“做过什么”,回顾笔者的理论研究历程,应该说,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问题上,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1979年,在参加当时国务院财经委员会组织的“东北经济结构调查组”的基础上,笔者曾撰文主张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长期并存,比翼齐飞”。虽然这种“长期并存”与“混合经济”也有某种联系,但这篇文章所论述的只是一种“板块式非交叉”的“并存经济”,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存在”。〔26〕就微观基础来说,没有涉及“产权交叉混合”问题,够不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学术命题。所以,笔者一直不把20世纪80年代自己有关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文章列入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的探索之内。
笔者在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的探索上,大体有这样“四波”。
(一)20世纪90年代的初步探索
20世纪90年代初期:笔者在“产权经济理论研究系列”著作中开始探讨“产权混合”问题。〔27〕其中,1989-1991年已开始触及企业资产重组中的“产权混合”问题〔28〕,这是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财产混合所有”之前出版的。在此之后,笔者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八五”重点科研项目《现代企业创新论》,对微观层面的“产权交叉混合”(股份所有)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后又相继出版了《产权交易理论与运作》和《中国企业产权界定》。〔29〕以上四部著作使用了“股份所有制经济”“股份制企业”等类似提法(例如,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一书中,专门设置了第八章“股份制: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30〕),但在命题上毕竟没有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一范畴。这只能说是探索的开始。
(二)2003年发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课题》论文
笔者正式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标题探讨问题始于2003年。为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可否成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重头戏”问题,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闭幕前,笔者发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课题》一文〔31〕,但这一论文,当时视野并不开阔:主要是着眼于微观经济领域的产权结构角度,其立意旨在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中国微观经济层面的“深度市场化”进程。
(三)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包容性改革论》的探讨
虽然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写有“混合所有制经济”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进展并不如人意,有些地方不仅无动于衷,甚至横加批判。出于理论工作者的责任,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前,笔者在《包容性改革论》一书第五章(“经济改革”章)中,专门设置了三节论述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包括:《以包容性体制创新促进包容性发展》(第二节),《包容性经济体制的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三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摆脱“斯大林模式”》(第四节)。此三节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做了如下几点探讨:
第一,明确提出:“从中国肩负的这项战略任务的具体内容和内在逻辑研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32〕
第二,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包容性体制的经济基础”。三条支撑性理由:(1)混合所有制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2)混合所有制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3)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态。〔33〕
第三,围绕“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在社会层面,用包容性而不是用排斥性的观点和政策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合’起来”;“在国有经济层面,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在微观层面,打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格局,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34〕
第四,特别是,明确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摆脱‘斯大林模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35〕
基于上述考虑,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前的2013年8月,笔者在《给三中全会全面改革方案的四点框架性意见》中,建议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写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36〕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的敏感时刻,《包容性改革论》一书的上述这些论述和《给三中全会全面改革方案的四点框架性意见》受到关注,并在海内外产生影响。2014年4月应邀在欧洲学院等机构作了《包容性改革论》相关的4场报告,第一场即是《包容性体制的经济基础:混合所有制》。〔37〕
(四)2014年发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再发现与实现路径》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38〕鉴于新阶段改革是一种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制度改革在内的“五环式”的改革,因此,在这种新的背景下,笔者提出,研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不应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应有新的更高的价值追求。如果说,此前主要是从微观产权结构视角来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话,那么,在新阶段,则应从更高的层面、更宏观的视野,来发掘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该文认为,宏观战略价值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并提出四线推进方略。〔39〕
以上讨论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研究方面,“做过什么”。旨在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继续研究做一铺垫。
四、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需要探索的若干问题
积笔者多年之研究,颇感混合所有制经济“水很深”。关于“需要继续研究什么”,至少下面四组问题(每一组中又有几个突出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一)关于新阶段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宏观价值和战略取向问题
这一组突出有四个问题:
1.价值“挖掘”问题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宏观价值到底是什么?现在的论著多从企业层面论述,笔者认为格局似乎太小,应试图突破企业层面、甚至突破经济体制层面,从社会共生理论、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等角度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进行“再发掘”。〔40〕现在,中国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如何从新时代建立“利益共同体”,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角度进一步探索,在探索中如何既排除权贵主义,又排除民粹主义,还有不少空间。
2.“中道改革”问题
面对所谓“动摇国本论”和所谓“新公私合营改造论”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新论》一书中已经申明:中国不会是“全盘私有化”的所谓“天堂”,也不会是民营经济(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民营经济)的“坟场”;中国不会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乌托邦,也不会削弱“公有制为主体”(包括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这种力量。从原则上说已经澄清,但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如何讲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是什么“稀释和削弱国有经济”,以排除所谓“动摇国本论”的干扰?另一方面,又如何讲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是什么“吞并民营经济”,以排除所谓“新公私合营改造论”的干扰?坚持正确的“中道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待探索。
3.重点领域混合问题
目前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把握,大体是宽、中、窄三大派:宽者,把“全社会层面”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列入范畴;窄者,仅仅指微观细胞单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提出第三派观点:即重点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微观细胞单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比宽者的“全社会层面”要窄,又比窄者的仅仅指微观细胞单位要宽,大体属于中派观点)。究竟如何把握内涵,还可继续讨论,不同观点也可兼容并蓄,见仁见智。概念之争,倒并不是最重要的。
笔者认为,重要的是,垄断性领域(重点领域)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重点是打破垄断及加大开放力度。2017年围绕中国联通实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及其过程情节的“一波三折”(某种“戏剧性变化”),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客观的事实是,垄断性领域(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从总体上判断还没有完全“破题”(例如,据统计,铁路运输业民营资本进入只占2.2%)。有鉴于此,要把垄断性领域等重要领域“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界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的第一要义。在实践中,则要以单一所有制领域开放为“突破口”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此领域情况颇为复杂,其难度超出预想。如何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非国有资本参与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尤其是,针对具有垄断性质的那部分业务(其性质是非竞争性的或竞争性不强的),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何将投资环节与运营环节分开,通过混合所有制实现多元化投资,从而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主体一元化并存的格局?尚待“破题”。
4.“利益集团”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把全体人的发展作为出发点,还是以利益集团的少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笔者调查中了解到,不少人认同“既得利益集团是改革的最主要障碍”这一提法。从1999年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迄今已经18年,从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更鲜明地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迄今已经14年,从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坚定地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迄今又过4年。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谓步履维艰。原因何在?除本身的复杂性、思想认识不清晰等原因外,未能摆脱既得利益格局中某些“障碍力量”的束缚是其中另一条原因。这当中,有的力量是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有的则是在新旧体制并存和转换过程中新产生并得以固化的。而这种利益集团的力量不仅存在于少数传统的垄断企业背后,也存在于少数“有背景”的大型民营集团的背后。种种问题纠结在一起,形成相当复杂的利益格局,并对政策的制定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当混改进入新阶段之后,能否超越这种利益格局的羁绊,是一个关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国有企业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这是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战场”,也是国企改革的“重头戏”。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强调“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专门指的这一组。这一组,至少有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1.国企“混改”战略问题
鉴于中国国企极其复杂的格局,原则上说应实施以分类、分层、分区为特点的“三分推进”战略。但如何展开?就分类来说,第一类,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推进起来相对容易些;第二类,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稍为困难些。此类面临如何由国有独资转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选择相对控股)。第三类,“自然垄断行业”,情况更为复杂,我们是否对其难度和挑战性给予充分考虑?特别是,第四类,即公益类国有企业(包括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至于分层改革(主要是母公司)、分区改革(主要是东北地区国企“凤凰涅槃、浴火重生”),都有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而且难度不小。
2.国企混改的制度条件、政策空间与策略问题
这里恐怕还有些“未定之天”。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条件如何把握?其政策激励与管制边界究竟在哪里?与制度条件、政策空间问题相关的,还有诸多策略问题。所谓以市场配置资源,其实质主要是以“产权”配置资源。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如何着力实施产权制度全面覆盖的策略、破除垄断、开放市场的制度创新策略、股权多元化协同与资本运营组合策略等,都需要研究。
3.国有股“持股比例”问题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性难点,是国有股持股比例及股权结构安排。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优化股权结构,可以提出三条数量界限,即:(1)绝对控股:53%以上;(2)相对控股:未必34%,28%即可;(3)参股:13%上下。三条数量界限是否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持股最优比例安排?绝对控股53%以下可否?相对控股28%以下可否?参股13%以下可否?
4.国企“走出去混改”问题
据统计,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流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截至2016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超过1.3万亿美元(境外资产总额达5万亿美元)。中国对外投资在三方面表现突出:一是走出去规模扩大,二是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提升,三是产业国际布局加快。国企“走出去”如何与当地资本相融合,以混合化促进国际化经营转型升级,并参与人类“文明包容”的建设?尚需开拓。
(三)关于民营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这一组至少有四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第二战场”问题
过去十几年的研究中,学术界多聚焦于将国有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而对民营独资企业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重视不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应包括发挥非公有经济的经济活力,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如何把握好民营经济、外资企业、员工持股的总体态势和各自地位,推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员工持股“三方共进”,以开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第二战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交叉持股”问题
“交叉持股”问题的实质,是“你混我,我混你”。站在国有资本角度,如何在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民营企业为“标的”,对其中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站在民营资本角度,如何以国有企业为“标的”,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吸引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现在是“国混民”相对顺利,而“民混国”则进展艰难,如何突破“民混国”理论与实践的瓶颈?这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3.互联网企业问题
传统的所有制理论认为,生产力的多层次性(高、中、低)决定生产关系的多样性(国、集、民)。但现在的情况是,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一些高技术的互联网企业却是民营企业创建和经营(典型者如阿里巴巴、腾讯)。而且,目前大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如联通等),大多以阿里巴巴、腾讯等民营企业为“标的”(且有“一窝蜂”倾向)。这涉及到民营企业混改的模式问题,如何在操作中采用包括民营基金模式、互联网企业增资扩股模式以及上市公司定增等多元模式?如何注意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双方的利益侵占与定价风险以及地方政府政策风险和民营企业自身决策风险?
4.“两个保护”问题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艰难,曾经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缝隙”中萌生,现今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内,但依然“坎坷”前行。2016年11月27日和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受到民营企业家的欢迎,以致有民营企业家兴奋欢呼:“这是民营企业家的春天”。但,在民营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参与国企“混改”过程中,如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保护民营企业家精神,并未完全解决,这里有实践问题,也有理论问题。
(四)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国企“混改”的实现机制与企业治理问题
1.机制与平台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国企“混改”需要什么机制与平台?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与产权交易市场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机制与平台。如何通过合适的途径推进国企改革与资产证券化?包括推进和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制度和立法,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和国企资产证券化各交易环节的监管,确保金融资产总量规模与实体经济规模相匹配?这不仅涉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同时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何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平台作用,也应纳入机制和平台研究视野。
2.混合型企业治理问题
混合所有制改革固然有利于国企管理改革和公司治理,但是并不能代替国企管理改革和公司治理。在混合型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如何从新组合的企业实际出发,紧扣投资者权利平等、董事会治理规范化、企业家能力提升以及信息披露充分四大命题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值得研究。例如,既然是混合所有,就应保护各类投资者的权利,特别是建立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之间的权利平等机制,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基础。这方面大有文章可作。
3.制度设计“异化”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混合所有制似《一千零一夜》中阿里巴巴寻找的“金洞”,然而要真正获得“珍宝”,则要经历诸多艰险;它绝不是“潘多拉的盒子”,但要防止腐败把它扭曲和变异。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习近平在2014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不能‘一混了之’,也不是‘一混就灵’,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程序、明确范围”;“要注意区别对待,注意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此之前,笔者也曾于2014年3月3日发表文章,提出防止混合所有制“异化”的问题。〔41〕为了防止混合所有制“异化”,有四条要领是必须掌握的:(1)市场决定,政府引导;(2)保护产权,公平对待;(3)依法依规,规范操作;(4)统筹协调,稳妥推进。考虑到中国当前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如何防止并抵制腐败分子借“混改”之名以谋私,从而使这种新的制度设计发生“异化”,是自始至终都应该警惕和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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