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醉驾撞车致1名学生死亡
山东某职业学院的班主任老师周某,在临近放假时找了5名学生整理班级杂事并收拾宿舍,在事情结束后,周某和5名学生一起去喝酒。次日,周某驾车送学生王某某回老家并让杨某陪同,谁知在开车途中周某因醉驾撞上半挂车,导致周某、杨某死亡,王某某重伤。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责,杨某家属认为,学院监管不力应担责。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禁止喝酒,可是本起事件中的班主任老师周某,不仅没有做好榜样,反而因自己的行为让自己及学生丢了性命,并导致一名学生重伤。
首先 ,周某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我们都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而且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即使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也会构成本罪,行为人需要承担最高为拘役6个月的刑事责任。而在本起事件中,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一事实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周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两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此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本起案件中,周某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周某在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学生杨某和王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周某作为杨某、王某某的班主任老师,在明知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下依然驾驶机动车,导致同乘的学生杨某、王某某发生伤亡的危害后果。据此可以看出,周某在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其行为侵犯了杨某的生命权以及王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侵权责任。
同时,杨某与王某某家属作为两名被害学生的近亲属,有权就周某的侵权行为要求周某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周某的遗产继承人自愿在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进行赔付的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周某在生前投保了交通强制险的,杨某与王某某近亲属还可以要求周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险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付。
最后,周某所在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本起事件中,交通肇事并未发生在学校内,且周某在临近放假时邀请已经成年的学生一起喝酒的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情谊行为。而且学生杨某、王某某已经成年,在周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根据周某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并拒绝乘坐。因此,笔者认为周某虽为涉事学院的教职工,但并不能因此苛责学校承担过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如果学校在对教师的师德、师风及日常宴请行为方面存在监管不力或者管理疏忽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只需要承担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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