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网上备案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被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登记系统的规定进行立案。
第二条网上备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网上立案范围包括:
(一)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
(二)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财产保全案件;
(六)管辖权争议案件;
(七)案件执行情况;
(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备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1)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二)24小时法院或自助服务设施;
(3)山东高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4)山东微院;
(五)山东法院提供的其他网上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应具备以下支持功能:
(a)认证功能。自动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注册信息与相关征信系统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对真实性;
(2)自动回填功能。分析和掌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等。,并自动回填它们;
(3)电子交付功能。自动将相关诉讼信息推送至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投递地址;
(4)诉讼辅助功能。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讼费用准确计算、自动生成投诉、管辖权提示等诉讼协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网上申请后,于当日完成网上审查。如有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七条网上备案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申请信息与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登记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第八条网上备案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在立案阶段需要核对纸质材料或收集相关材料原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现场邮寄或提交;
(二)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调解,或者委托、指定调解;
(三)信息填写错误或者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现场通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七日内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立案申请退回网上并记入笔录,视为不起诉。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有关登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并在网上退回申请;
(六)情况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并在审计期间进行核查;核查不能完成的,应当导入诉前调解系统或者直接登记备案;
(七)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退回后,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回复、12368诉讼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告知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和处理意见。,并同时依法交付相关诉讼材料和文书。
第十条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材料和文书,不得以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收到催收费用通知后,可以选择网上或者现场缴费。
第十二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立案电子专用章;邮寄送达的,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立案专用章。
如果电子材料不真实,提交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网上调解未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人民法院对网上提交申请请求补正,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的,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提交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网上申请立案,收到催告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依法以撤诉处理。
连续三次以上申请网上备案,但在接到催告费通知后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列入网上备案不可信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在网上申请立案时,应当实名登记、上传材料、诚信提起诉讼,并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人员可以就滥用上诉权的风险给予警告;超过五次的,可以列入网上备案的负面清单。虚假诉讼,列入网上立案不可信人员名单,取消网上立案申请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财产保全案件和管辖权异议案件,由办案法官审查。
第十七条二审案件的网上立案申请和电子材料应当由一审法院收集。原审办案法官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保证在上诉期间案件电子档案随案件自动生成。如果批准,则推送到原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通过内网系统转到上级法院。
第十八条再审案件的网上立案申请和电子材料,由生效裁判作出案件的法院的立案信访部门收集、审查,收集法院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查。审批后,电子文件的上传应通过内网系统进行检查并移交给上级法院。
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处理法官应当保证自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随案件自动生成电子案卷。
第十九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情况,及时给予反馈。
第二十条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未及时办理网上备案申请,且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更正内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相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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