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原名于尚聪,1907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县一个瑶族贫农家庭。1925年参加革命,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跟随毛泽东上井冈山。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他在山东和东北担任重要的党政军职。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担任中共浙江省委第一书记。1975年至1983年,他再次当选为第五届和第六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99年12月24日,姜华因病在杭州去世,享年93岁。这位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一生辛勤劳动,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他把自己的最后几年献给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中国司法制度历经十年浩劫艰难恢复和稳步发展的过程中,谱写了光辉的历史篇章,为人们所深深怀念和怀念。
从混乱中恢复秩序
1975年1月,“文化大革命”后期,“四人帮”还在政治舞台上肆虐。林彪、“四人帮”粉碎公安法后,人民法院瘫痪,审判工作被迫停止多年,法制彻底破坏,司法干部混乱。就在时局动荡、百废待兴之际,毛泽东委员长委托李先念、华国锋、纪登奎与姜华会谈,请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掌握政策。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姜华,肩负着党中央和毛泽东主席的重托,已近70岁,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深刻的迫害。
姜华在任职之初,在“四人帮”的强大压力下,以超人的勇气和魄力,批判了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和司法系统的“粉碎治安检查法”这一反动口号。他郑重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但是人民法院这么长时间没有开展正常工作,这是很不正常的。人民法院作为专政工具,应该加强,而不是削弱。‘粉碎治安检查法’取消人民法院是错误的。”他的讲话义正言辞,击中要害,对林彪、“四人帮”破坏专政机构、搞垮人民法院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迎头痛击,对清理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起到了思想理论作用。
粉碎“四人帮”后,姜华积极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打黑除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是在没有《公检法》或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倡导和实施“打砸抢治安”的吗?绝对不行。他们只想改变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根本性质,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把它变成他们需要进行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封建法西斯专政工具。
1978年4月,在姜华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会议批评了林彪、“四人帮”的三反、搞垮人民法院的反革命罪行。本文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等八项基本原则出发,阐明了司法工作的正确路线和错误路线,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正确路线,确定了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是人民法院肃清林彪、“四人帮”流毒、拨乱反正的重要会议。在会议精神的指引下,人民法院揭批林彪、“四人帮”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恢复正义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大肆破坏国家法制,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其中许多是受到法律判决的惩罚。可谓“十年浩劫,冤狱遍全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心已定,人心所向。国家和人民需要稳定统一的政治局面和法治的社会秩序。因此,审查和纠正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迫在眉睫。
姜华主持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把“审查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判刑的错案”作为当时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错案必须彻底平反,错案应当纠正;一切错误和公平,一些错误和一些公平,好和不公平”的原则来处理刑事上诉案件,纠正错误的案件。然而,十年浩劫的雪压被冻住了,政治的寒冷依然沉重地压在人们的心头。不少法院干部在复查工作中,特别是那些反对林彪、“四人帮”、攻击党和领导人言论的案件,仍然心存忧虑和疑虑,担心修改纠正后被批评为“反党”、“降旗”,被当作“禁区”。所以他们谨慎观望,导致复习工作停滞不前。姜华深知,如果不解放法院干部的思想枷锁,他们就没有勇气突破林彪、“四人帮”设置的“禁区”,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就不会顺利进行。
为此,姜华深入各地人民法院,一方面教育干部,一方面调查研究,树立了打破“禁区”的典型案例。他反复强调:平反冤假错案,就是容忍继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维护林彪、“四人帮”造成的恶果,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1978年7月,姜华前往黑龙江省视察法院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反映了一个有争议的上诉案件——刘殿青反革命案。刘殿青是牡丹江郊区革命委员会科技科科长。1969年1月至5月,他给毛泽东主席和省委书记写了五封匿名信。林彪、“四人帮”在信中对他们的灾难、破坏法制、践踏民主、破坏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表示极端愤慨,对个人崇拜和迷信领袖的狂热活动,如每天早晚祝领袖长寿,表示极大厌恶。他们还夹杂着“攻击”和“辱骂”党和领导人的激烈言辞。1972年12月,牡丹江市人民法院以“恶意攻击”罪判处刘殿青有期徒刑15年。姜华看完报纸后明确表示,刘殿青的主流信件是针对林彪、“四人帮”的,原审判决应按反革命罪定罪量刑平反。他对党和领导人的“攻击”言论是错误的,应该受到教育。后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宣判刘殿青一案无罪。姜华的意见抓住了案件的主流和本质,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划清了罪与错的界限,为突破“恶性攻击”罪的“禁区”开了一个好头。
197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重点审查和纠正冤假错案。会上突出了9个案例,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尤其是刘殿青案,就像一块被扔进水中的巨石,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与会者说:“像刘殿青这样的人不是反革命,所以没有反革命。”还有人问:“有的案子已经中央或省革委会领导批了。要不要给他们平反?”针对会议中反映的各种误解,姜华于11月2日发表了重要讲话,旨在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他指出:现在有了复审的“禁区”。要突破“禁区”,不仅要有唯物主义精神,还要有革命勇气。具体分析每个案例,要看它的主流和本质,是否有反革命的目的和动机。只要主流和精华反对林彪、“四人帮”,就必须平反和纠正。即使对党和领导人有“打击”,如果没有反革命的目的和动机,也不能定反革命罪,这只是教育问题。他进一步指出,有些“禁区”是我们自己划出来的,“为了造菩萨,拜自己”。他说:“我们不能迷信任何一个人,不能搞个人迷信,也不能迷信,不管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要以为一个领导说了什么或者认可了什么,错了就不能改。这样,我们的思想就不会进步,我们的事业就会停滞不前。”姜华站在战略有利的位置上发表的鲜明而犀利的讲话,在当时确实令人振奋,从根本上消除了法院干部的思想禁锢,破除了迷信。会议最后作出决定,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刑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纠正冤假错案。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贯彻中央有关政策。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81年底,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刑的120多万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30.1万余起,涉案当事人32.6万余人。
重新审查和纠正冤假错案,对于医治十年浩劫造成的巨大创伤,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拨乱反正,肃清极左的流毒和影响,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正确轨道。姜华以其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和无所畏惧的革命勇气,主持和领导了法院干部队伍的建立,这将永远载入人民法院的史册。
公正的审判
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肃穆的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法庭上,全场鸦雀无声,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无数双眼睛盯着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姜华,等待宣判的历史性时刻。按照预定计划,姜华校长和吴秀泉副校长依次宣读了判决书。只见姜华深吸一口气,微微挺直了身子,然后开始宣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大主犯的判决书。突然,审讯大厅里响起了江华有力的声音,字字珠玑在10名主犯的心中。看完后,姜华说:“把罪犯抓下来,送去执行。现在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休庭。”这时,旁听席上的人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和喜悦,热烈鼓掌。在正义得到伸张的这一刻,有多少复杂的感情流出了眼泪...这一幕永远铭刻在历史中。
从1966年到1976年,中国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文化大革命”。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制造了建国前的大动乱。他们凭借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有预谋地陷害和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和迫害广大干部群众,造成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秩序特别严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饱受摧残和痛苦的人民热切期待早日将这些罪犯送交国家审判法院,以消除对人民的伤害,伸张正义。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起诉和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姜华为特别法庭庭长。1980年11月20日,在姜华的直接领导下,特别法庭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江青、张春桥、姚、、陈伯达、黄永胜、吴、李作鹏、邱、等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判。
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审理此案难度很大。作为特别法庭庭长的姜华认识到,关键在于让法官树立和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司法理念。1980年11月8日,在特别法庭全体法官第二次会议上,姜华说:“我们是人民法官,要善于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在一切司法活动中,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办事,绝不能分离。”11月25日,在特别法庭召开的全体法官第三次会议上,姜华指出:“首先要对10名被告人和这个群体有个了解,这是建国以来未见的重大国家犯罪。这些人过去地位很高,利用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进行两面派活动。这个案子的复杂性就在这里。第二,要坚持只审判起诉书中列举的罪行,不要审判他们工作中的错误。在这方面,不要被别人打扰。法院调查是为了调查犯罪事实的存在,辩论是为了辩论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使定罪量刑只有在合议庭举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我主张法院调查和辩论分开,先调查后辩论。第三,在侦查中,集团犯罪当然可以与每个被告人的犯罪联系起来,但是每个人的犯罪是什么应该有明确的内容。当我们谈论内容时,不要把它贴上“你是反革命”的标签。是否反革命,要看内容。法官不要先下判断,也不要定性表态。我们法官要小心,不要那么凶,态度要平和。我们的法院应该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人家说我们不够好,就放过他吧。别人要打被告,我们就得制止。”
在审判过程中,特别法庭非常重视对证据的调查和核实,所有已查明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一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会予以否认。如果起诉书指控姚·煽动上海武装叛乱,经认真审查核实证据,证明他没有参与此罪,法院予以否认。在法庭调查中,张春桥面对法官的讯问和法庭出示的大量确凿证据保持沉默。法院仍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他的犯罪事实。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是该试验成功的重要因素。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江青多次提出其他不属于犯罪的问题,均被法庭驳回。
特别法庭依法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没有因为十名被告人十恶不赦的罪行和对数千人的仇恨而剥夺其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特别法庭一决定受理此案,就通知10名被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根据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为姚、陈伯达、吴、李作鹏、指定了律师。庭审过程中,律师恪尽职守,为被告人做辩护发言。被告也完全为自己辩护。江青、黄永胜表示,不要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们分别在法庭上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辩护和三个小时的最后陈述。张春桥虽然守口如瓶,但特别法庭多次向他宣布,他依法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姜华说:“对于法院来说,只有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发言、被害人陈述、辩护人辩护,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申辩和最后陈述,才能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有利于评价和最终判决。”
经过44次开庭,特别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进入鉴定阶段。如何惩罚10名被告,引起了各方关注,众说纷纭,从上到下反对江青、张春桥的“杀人”声音很多。在鉴定中,一名法官的亲属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致死。她遭受了陈江青等人的严重罪行和家人的悲惨遭遇,主张判处江青死刑,立即执行。作为特别法庭的庭长,姜华并没有受到个人感情的影响。他沉思片刻,低声说:“我的亲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被迫害致死。我们特别法庭的法官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还是要认真执法。应该施加什么惩罚?”姜华的妻子吴忠莲,是一位和姜华一起经历了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革命伴侣。她曾经是一名优秀的红军女战士。新中国成立后,她还曾任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她也是一位坚强慈爱的母亲,养育了四个孩子。在几十年的革命风暴中,他们夫妻感情深厚。但是“文革”期间,她被迫害致死,姜华当时也是被囚禁的,所以看不到她最后的一面。他心爱的妻子惨死留下的痛苦和思念,令人难以忘怀。直到晚年,经常被噩梦惊醒,泪流满面。但是,即使有这样痛苦的悲伤和仇恨,姜华也能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在对“罪魁祸首”的审判中,始终保持理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处理原则,这是人们力所不及的,尤其值得我们敬佩。
1981年1月22日,由江华院长主持的特别法庭认为,10名被告人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同时,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背景和今后几十年坚持少杀政策的历史影响,江青和张春桥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就像中共中央给了一个评价:“这次审判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刑事犯罪和政治错误的界限。是维护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依法办案的典范。”今天看来,这一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1月25日关于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是正确的。它忠于法律和制度,忠于真理,忠于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姜华曾经说过:“也许再过几十年,我们就能看清这句话的正确性和历史意义了。”应该说是现在“更显眼”了。
实践“两个规律”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指导下,加大了立法力度。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新阶段。
为了有效实施“两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7月13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姜华在会上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今后刑事案件一定要依法审判,不能有大规模的群众阶级斗争。他还集中讨论了几个具体问题:1 .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提倡的极左路线在人民法院的流毒和影响,继续端正思想路线,克服派性,加强团结。这是保证“两法”实施的基本条件。2.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离开自证与非罪的界限,不能离开量刑范围和自定量刑标准。3.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坚决反对刑讯逼供、参考口供、利诱口供等非法讯问方法。民事当事人的合法要求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4.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法院参与调查和预审以及法院不经审判的决定都是违法的,应该予以纠正。5.侮辱人格和侵犯人权的错误做法,如在街上巡逻和示威,必须废除。为了跟上“形势”,配合“中心”,必须纠正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审理案件的错误做法。6.人民法院必须服从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案。
姜华的讲话为广大法院干部正确贯彻“两法”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但由于多年来体育运动的“左”的影响,“两法”刚实施就经历了波折。1979年7月以后,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大中城市,凶杀、抢劫、强奸、流氓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社会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威胁,人民陷入恐慌。他们强烈呼吁公安和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犯罪分子。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决定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但有些地方,为了速战速决,案发不到三天就处决了罪犯;有些人为了更重,改变了犯罪性质,把伤害罪改为故意杀人罪,甚至“挖股”,把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召开了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姜华在会上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多注意,要快,还要依法办事。他明确表示,依法,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范围内,从重判处;依法,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限内迅速审结案件。不离法,越重越好,越快越好。他还强调,人民法院办案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们不能为了“形势的需要”而对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能以“形势的需要”为借口,任意改变案件的性质和罪名。他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两部重要法律。能否实施,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取信于民的大问题。”
从1980年到1983年,在离任前,姜华一直在为“两法”的实施而奔走。他多次走访中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检查了解人民法院执行“两法”的情况。他只要发现不守法、执法不严的现象,就对他们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当时,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案中一名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仅在5天后死亡。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个少年犯不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这位少年犯残忍的杀人方法,情节严重,引起公愤。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仅5天时间,判处死刑,人民愤怒。姜华极力反对,道:“没有一天是杀不死的。5天的差异可以是例外,那么6天、7天和10天呢?执法不能含糊和灵活...如果杀死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刑法这一条就毁了,不算。那么法律的严肃性如何呢?我们不能这样对待国家法律...如果刑法刚实施,我们就不做了。谁会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我国的法律如何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
1982年1月10日上午,北京动物园区汽车队女司机姚金云因为和别人闹了好几天情绪不好。一时冲动,她失去了理智。她开车进入天安门广场,径直撞向行走的人群,造成4人死亡,8人重伤,12人当场轻伤。这起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中央政府一位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北京市委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春节前处决姚金云后。当时距离春节只有六天了,案子还没上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在开庭前至少7日将起诉状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还有10天的上诉期,最后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法院不可能在春节前审结此案,更不可能执行她的死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派人到最高人民法院传达领导意见,询问该案是否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是否应当按特别程序审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北京的刑事法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提出三点建议,并向姜华汇报:1。审判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2.法律没有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无权修改法律;3.如果要改变审判的法定程序,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姜华审查后,同意根据这三条意见回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表示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没有特别程序。后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陪同下,一位北京市领导专程到姜华家重访此事,但姜华仍坚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此案。最终,该案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
姜华也非常重视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他指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服从党的领导,这是一贯的;在党委领导下反对独立审判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体现了国家职能的划分,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由党领导,法律由立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人民法院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国家司法机关,其职责是通过司法活动实施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本身就体现了对党的领导的服从。他还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目前有些地方规定县政府和专门部门主管法院,也是副县长、副专员,这是违宪的。周总理说:“我这个总理,管不了法院和检察院。”同时,姜华还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一切方针政策问题都要向党委询问,党委负责同志要听取他们对审判业务的合法公正意见;审判工作遇到困难,如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或受到某些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要如实向党委报告,要求解决。
姜华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其实是拨乱反正的延续。如果说“文化大革命”后的混乱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的混乱,那么依法独立审判就是长期以来左派指导思想在政法工作中的错误,它所遇到的阻力和压力远远大于前者。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影响不仅在当时是不可估量的,在现在和未来也是不可估量的。
八年的司法实践使姜华深刻认识到中国法制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角度来看,中心问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我们走过的路是崎岖不平的,有阻力,有奋斗。我们必须继续坚定地走下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忽视法制的习惯并不容易。所以,既要有耐心,又要有信心。着急的话,没信心不行。”于是,姜华在离职时的讲话中,用“坚定信念、实事求是、依法办事”12个字,总结了自己八年的法院工作。
他刚正不阿,刚正不阿,既务实,又有理有法,彰显了国家首席大法官的高尚品格,树立了践行法治的践行者的崇高形象,为人民法院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历史功绩和“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司法理念将永远铭记在广大法官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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