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使用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送医后下唇缝合4针,一颗门牙断裂。后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大兴一审判决宜家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新京报记者今日(26日)获悉,10月23日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案件一审中,王女士诉称,自己是宜家的会员,她购买了宜家一款名为斯黛纳(STELNA)的玻璃水杯,2017年5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喝凉白开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一颗门牙断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还购物款3.9元,要求双倍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宜家则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处购买,也无法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伤有因果关系。经检测,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范围内,这款玻璃杯无破裂现象。
最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万多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10月15日下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对于上诉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伤害发生情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在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形成稳定印证,且根据王女士会员消费记录,其确曾在宜家购买斯黛纳玻璃杯,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对此次伤害事件亦有回应,故王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使用自宜家购买的玻璃杯时发生爆炸致身体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此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10月23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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