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大家心中应该是坚实的壁垒,是受了委屈给我们遮风挡雨的英雄大树,但江苏省仪征市一男子却是让父亲这个名词蒙上了一层灰,该男子卖掉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实在是太可恨!而卖孩子的原因就是满足自己吃喝玩乐!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男子卖掉女友儿子又卖亲生女儿
照顾多重残疾的外孙的同时还要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年岁渐长的金某开始力不从心。因一直联系不上字即女婿陈强,2019年6月18日,走投无路的金某以小陈名义向仪征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在办理支持小陈起诉追索抚养费案中,该院审查后发现陈强还涉嫌重婚、拐卖儿童的犯罪线索。
陈强认识张翠的时候,她已经怀孕了,两人商议以送养收取“营养费”之名将孩子卖给他人,所得2.5万元被二人用于吃喝玩乐。张翠与陈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张翠再次怀孕,生下与陈强的女儿,二人以1.4万元的价格将女儿送养,钱同样是被二人吃喝用掉了。
日前,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张翠有期徒刑一年;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买卖儿童判死刑吗
陈某、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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