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和特赦在历史上有先例。
周朝有一种“刺”的官,作用是“三刺三赦法”,其中“三赦”明确定义为“幼弱之赦,老人之赦,愚愚愚之赦”,即儿童、70岁以上老人、弱智者犯罪免刑赦免。由此可见,周王室因其刑罚的广泛性和人的尺度而具有一定的法治雏形。
之后,秦二世追求暴力政治。胡亥虽然在位时赦免了立山犯人20万,但也是形势所迫,并不是出于宽大处罚的初衷。
汉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连续使用了大赦、大赦、止赎三种赦免方式。其中,汉高祖赦免9次,武帝赦免18次,东汉光武帝赦免19次。东汉末年,政局动荡,赦免几乎是一年一次,甚至一年几次。
晋南北朝时期大赦频繁,甚至到了泛滥的地步。东晋时期颁布的83项赦免令可能是目前最有效的大赦。
与隋朝以前的各种赦免相比,唐朝的赦免制度已经具有了成熟的法治精神。在责任年龄和能力问题上有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没有赦免,这成为赦免制度最成熟和完善的历史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太宗在贞观四年和九年颁布了两个大赦天下的诏令,明确规定那些枉法收钱的官员不在大赦之列。此后唐宋赦免都强调这一规定。
与晋南北朝时期的虐赦不同,宋代的虐赦在激发社会向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宋朝皇帝的教化和宽严相济,使皇权的稳定和频繁的大赦高度协调统一。最高三年监禁,阻止了社会底层刑事案件的爆发,却让底层感到敏感和温柔。即使是偶尔作恶杀人的人,比如《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也是选择出门避风,然后老老实实的等着大赦。
受卢野出塞的影响,元朝皇帝后来同意以佛教仪式的名义释放囚犯。但是,这种赦免,因为法律不够严格,条件太宽松,还有一些人掩盖权力的滥用,逐渐成为姑息性强奸的代名词。被赦免的僧尼有“早上出狱,晚上杀人”的现象。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严格执行“以重典治乱世”的原则,明确告诫后人,必须严厉打击官员和人民犯下的罪行。所以明朝统治的二百多年间,赦免很少实行,平均五年才大赦一次。然而,也有例外。公元1385年,朱元璋因郭桓案对明朝政权的影响而大发雷霆,一怒之下处决了数万涉案人员,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朱元璋别无选择,只能大赦全国。此后,胡、、蓝玉两案牵连多人,朱元璋大赦天下。
清朝统治时期,大赦非常少见。据统计,平均每14年才授予一次,其法律更加完备,赦免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不是赦免所有罪犯的罪行,而是普遍减刑。
古代特赦的主要原因是新皇帝登基,皇后太子封爵,皇室大丧,爵位和荣誉的变更。大赦可以免除惩罚和罪过。无一例外都烙上了皇族的权威和善良,是皇帝或皇族的个人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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