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的决策部署, 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重大项目复工应对肺炎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晴〔2020〕15号)、《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面促进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郑晴〔2020〕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企业复工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及《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指南》
一是对复工项目实行通知承诺制
对于复工,简化办理流程,实行通知承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工程开工、复工准备情况进行自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负责人对自查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签署同意开工、复工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将复工、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意见上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然后按计划自行复工。对于因疫情无法复工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其他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临时上岗,以加快项目复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开工和复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质量方面,应重点检查冬季施工项目的质量,测试混凝土构件和砌体是否冻结,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安全方面,要检查防疫控制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和责任落实情况、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深基坑、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消防设施、防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落实情况。为督促参建单位切实保障工程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
第三,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复工后的工程监管,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施工扬尘、文明施工等措施不到位的工程,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跟踪项目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要负责停工,严格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性、一开放性”的要求,对各地复工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强化施工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全面组织工程复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有效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措施。
第五,加大对行业的引导服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业务运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服务,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积极推进大数据、BIM等信息技术应用,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复工、建材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护等工作。各地要及时将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行业监管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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