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8月28日电-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4起涉及上海“常规贷款”的刑事案件,暴露了“常规贷款”的5个特点。
其中一起“例行借款”案件,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3000元,被告人傅某、郝某骗他借了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出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套现12万元,返还给曲某。剩下的3.5万元作为中介费交给了傅某,但他实际只拿到了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贷款已“盈利”至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而是以抵押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窃取房产证,并带杭某到上海某房产中介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转让给马某。
在此期间,瞿还将22万元和42万元划入杭的资金账户,与杭所写的90万元借条金额相对应,然后将杭全部提现返还给瞿。瞿在杭某处收到马的房款后,要求杭某将5.2万元、90万元汇给他,让杭某清偿欠款。
之后,该房产由马以18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杨支付了全部价款。
对此,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为中介人、合伙人的,处六年以上三年以下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责令被告赔偿被害人航某的经济损失。
相关办案法官表示,目前的“例行贷款”案有以下特点: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骗取被害人签订“假高贷合同”、“阴阳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造成受害者已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第三,单方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假高贷”。
第四,恶意封杀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介绍其他虚假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耍”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高贷合同”,以“平衡账户”,进一步增加贷款金额。
第五,“索债”软硬兼施,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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