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周芬绵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发布。本《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将定位于规范银行非担保理财产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刚性赎回不再可用
《办法》与《资产管理新规定》一致,旨在规范银行非担保理财产品。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事先与投资者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赎回将不复存在的非担保理财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开展理财业务。
产品出售给合格的
《办法》严格区分理财产品公募和私募,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
内容包括四项。一是公募面向非特定公众发行,风险溢出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率、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以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其次,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继续现行金融监管要求,要求银行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出售风险水平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水平的金融产品。
三是设定单一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单一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从目前的5万元降低到1万元;单一私人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符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个人需要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购买。继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评估并签署风险承受能力。
引入投资冷却期
负责人表示,《办法》加强了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销售渠道,实行特殊区域销售和双录。继续现行监管要求,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在特定区域进行,并记录每种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
第二,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流程管理和销售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引入投资冷却期。对于私人理财产品,我行应在销售文件中规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顺应投资者意愿,取消已签署的销售文件,并及时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资金。
加强信息披露的措施。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共理财产品应每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产品每季度披露净值等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公众披露一次理财业务的整体情况。
理财产品必须注册
一旦航桥支行在销售飞单方面引起轰动,防止飞单和虚假财务管理就成为《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以“全程、渗透”的方式集中登记理财产品。银行只能发行已经在理财系统注册并获得注册码的理财产品。根据注册码,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财富管理网查询产品信息,查看购买的产品是否是银行发行的正式理财产品,有助于防止“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同时,《办法》还加强了对资金池运行的管理。明确规定保证理财产品的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中运营、单独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每个理财产品都需要单独管理、核算和记账。
根据负责人的解释,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标的资产的问题,《办法》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规定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为防止资金转移空,继续执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我行或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规定;根据《新资产管理规定》,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要求不得“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三是加强渗透管理,要求银行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而不是单纯作为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融资渠道;充分披露标的资产信息,做好财务管理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北京法律网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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