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今年76岁,体弱多病,妻子已经去世。生有一子四女,一直和儿子生活在一起。2012年3月,儿子死于车祸,媳妇刘不再赡养张,拒绝支付生活费。张问他是否可以起诉刘,要求他每月支付赡养费。
很多人可能觉得媳妇和公婆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应该有赡养的义务,其实不然。从道德上讲,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这不是法律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还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当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我国法律中有两种亲子关系: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天然血缘关系;2.法律弥补了父母与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显然,媳妇没有赡养公公婆婆、女婿、公婆的强制性义务。因为媳妇和女婿通常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因为儿女去世,媳妇公婆失去了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公婆和公婆不能强迫媳妇和女婿履行赡养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但是,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如果已经履行了赡养公公婆婆的主要义务,则为第一继承人”。由此可见,法律鼓励丧偶媳妇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公公婆婆,符合尊老爱幼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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