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新政《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从12月1日起,非现场公积金也可以在武汉使用,也就是说全国公积金都可以在武汉使用。
昨天政策发布后,很多网友咨询了Data Jun,这里Data Jun给你政策要点。如需更详细的咨询,可拨打公积金中心电话12329(工作日)。
武汉市异地公积金使用场所:
1.借款人需要有武汉户籍
2.借款人在武汉市外缴纳公积金,并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正常缴纳公积金
3.借款人及配偶未使用公积金,或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4.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还款能力等其他条件
识别标准
住房单元数量和公积金贷款数量取决于全国,需要合并计算,包括借款人的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武汉公积金贷款认住房,认公贷,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地方有房地产,也一定要认!
热门问答
问:数据君,我有武汉户口,在上海工作。我以前从来没有用过公积金。可以用上海公积金在武汉买房吗?
数据君:可以申请6个月以上的连续支付,前提是信用好。
问:数据君,我在北京用公积金买了一套房,现在还在还贷。武汉公积金可以买房吗?
数据君:不是,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必须结算。
问:数据君,请问我父亲有异地公积金(不是武汉户口),我现在想在武汉买房(我是武汉户口),这个公积金可以按政策用吗?
数据君:不是,公积金借款人必须有武汉户口!
如有更多问题,请留言讨论!
政策全文:
武工归钟[2018]11号武汉中心关于印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5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有偿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保护有偿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金坚〔2015〕135号)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工归钟〔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而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四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贷后管理。
武汉公积金中心承担异地贷款的风险,享受异地贷款的好处。
第五条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向存款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二章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异地贷款对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具有武汉市户籍且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异地申请贷款。
第七条异地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五)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无其他影响异地还款的负债;
(六)同意抵押所购住房;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两次以上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第三章异地贷款住房单元数的确定标准、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不同贷款房屋的单位认定标准
存款城市和本市的住房单元数和借款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数一并计算。
第十条异地贷款金额和期限
异地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按照《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借款人和配偶一方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异地贷款时合并计算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国外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相应的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异地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异地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在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咨询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关于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并持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见附件1);
2.交存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见附件2);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的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并填写未婚声明;
5.市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单元数量证明;
6.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总房价的20%;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远程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信息。异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异地贷款审批
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异地贷款数据后,应通过电话或信函与存款市中心核实,并将核实和审核结果记录在存单上,并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存贷款信息后,异地的贷款信息将返回给受托银行。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审、银行复审等相关手续后,将异地贷款数据提交原注册分中心进行最终贷款审核。
审批不成的,委托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退回存单收据。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贷款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存单收据交回市中心。
第五章异地贷款的还款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异地贷款还款按照《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借款人异地贷款逾期时,市中心保证金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直接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第二十条市中心存款应保证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和罚息。借款人异地贷款逾期6期以上或因逾期还款导致借款合同解除的,应在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判决文件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在本市发放异地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单的流程。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未结清首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申请开具缴存证明。处理过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办理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根据员工的申请,核实员工的存贷款情况,向员工开具存款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冻结账户。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在向职工发放《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后,将冻结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
(四)回执。职工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提交存款证明收据。
(5)解冻账户。对于被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审核结果拒绝贷款的员工,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将解冻其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或配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结算后,可持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结算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采取欺骗手段在本市异地贷款的,由武汉市公积金中心撤销异地贷款的批准决定,并限期收回已获得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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