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柳州市刘备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院最近审理的三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及网上购物服装、化妆品和二手车交易等。其中,柳州市公民陈先生起诉广东省某化妆品公司产品不合格,其“十倍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网购化妆品后认领
2019年5月,陈先生在淘宝上一家化妆品店消费人民币2,396.1元,购买了广东省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牌紧致奢华美颜套装三套。收货后,他仔细检查了产品的包装,发现紧致豪华套装中的多肽紧致精华使用了禁用成分羟基苯异丁酯。
陈先生询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确认羟基苯异丁酯及其盐类为禁用物质,不能作为化妆品原料。化妆品企业在产品中添加禁用成分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
陈先生称,被告化妆品公司将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产品销售给自己使用,是故意欺诈行为。因此,他起诉法院,要求化妆品公司退还购买价款人民币2,396.1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3,961元。
刘备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被告公司同意退货
被告化妆品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陈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专业造假者。在购买之前,商家按照陈先生的要求给他看了紧凑型豪华套装背面的图片。在购买之前,陈先生知道在购买的产品上注明成分的文字中注明了“羟基苯异丁酯”,但他仍然坚持购买,并在购买后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这表明陈先生不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另外,明知产品背面成分描述有问题,一次购买三套,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逻辑。购买三套的原因是为了增加赔偿金额,这进一步说明陈先生是一个专业的造假者。
化妆品公司还出具了检验证明,证明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后对产品进行了自检,并在产品检验报告出来之前紧急启动了产品召回计划。产品检验后发现产品不含禁用成分羟基苯异丁酯,但产品包装标签有误,及时整改。
化妆品公司还表示,他们的产品在生产前已经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进行了八次化妆品检测,各项指标均合格,因此该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在公司发起产品召回后,它承诺经销商必须允许消费者退还已经销售的产品,邮费应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化妆品公司只同意退还陈先生购买的化妆品,而不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判给十倍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陈是否为专业制假者,不影响被告化妆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对于本案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公司提供了检测报告和产品召回证明,证明其产品不含违禁成分。法院认为其产品召回的对象是其经销商,并未公开向公众发布,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但检验报告未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合法。此外,报告还称,检验结果只对测试样品负责,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次检验的产品与原告购买的产品是同批次、同标准生产的。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护。
被告化妆品公司生产和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化妆品。虽然陈先生实际上没有使用化妆品,但化妆品可能是有害的。因此,陈先生要求化妆品公司退还购买价款,并按价款的10倍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19年12月,法院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化妆品公司退还陈先生购买价款人民币2,396.1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3,961元。陈先生购买的化妆品被法院依法收缴销毁。
来源|南国金宝记者钟华通讯员蓝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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