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法规的犯罪构成。但根据几个法律法规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其他法律可以排除。
法律法规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行为只侵害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规定复杂,本法规定的犯罪是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定罪处罚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法律。
当两个法律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时,属于法律的竞争。如果两条规定的犯罪处于中性关系、对立关系或矛盾关系,就不可能属于法规竞争;如果两个规定存在交叉关系,则应视为想象竞争,而不是法律竞争。
对于法律法规竞合,处理原则如下:
1.当法律重叠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比如偷盗枪支弹药,后者不仅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也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因此,在处罚方面,对于竞争对手选择严重侵犯社会关系罪的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2.当规律交叉时,复杂方法优于简单方法。比如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前者侵犯公民生命权,是简单的法律,后者侵犯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法律。与简单法相比,复杂法规定的危害社会关系罪的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当“竞合犯”所触犯的法律交叉时,一般选择复合法进行处罚。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例如,诈骗罪和诈骗罪在普通法和特别法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但后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前者的法定刑比后者重。因此,当诈骗、诈骗公私财物罪数额特别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且诈骗、诈骗犯罪的法定刑不符合需要时,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重法原则优于轻法原则,是对法律竞合情况下法律适用原则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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