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是一所学校的职业预备教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且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其他省市根据引进人才受聘人员申请调动,收回人才引进费20万元。梁(音译)是一名非北京籍毕业生,已在北京注册。梁工作一年后离职,学校主张违约金和人才介绍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人事争议案,判处梁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介绍费20万元。
2015年8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梁成功来到一所学校当物理老师。当年还在苦苦创业找工作的梁,早已有了事业编制,学校很快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稳定的工作让别人羡慕不已。加入公司后,梁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然而,梦想与现实的差距,让刚工作一年的梁做了一个决定:辞掉工作,另谋高就。2016年暑假过后,梁没有再参加工作。
之后,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支付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仲裁委员会支持学校的请求,梁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梁称其系应届毕业生,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同,不属于条款规定的人才引进人员,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1万元过高,远高于学校收入。
1.《获北京户口后离职 获北京户口后离职 法院判其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获北京户口后离职 获北京户口后离职 法院判其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550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