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是一种对人体非常重要的不饱和脂肪酸,不能由人体自身合成,必须从外界获取,经常用于促进宝宝大脑和视力的发育。现在提倡科学育儿,很多宝妈都会给宝宝准备一瓶,但是这次,纽曼DHA海藻油上了法庭...
6月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金内茅斯(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内茅斯公司)与被上诉人纽曼斯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斯公司)、武汉欧米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米茄公司)、安石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石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被上诉人因侵犯上诉人享有的“纽曼斯”和“纽曼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0万元和合理费用8.7万元以上。被上诉人纽曼斯公司在其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商标“纽曼斯”改成了“纽曼斯”,没想到“纽曼斯”被别人用了
纽曼控股有限公司是金纽曼斯公司的控股公司,享有“纽曼斯”和“纽曼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批准的产品包括第29类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这两个注册商标目前有效。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后,金纽曼斯公司早期在DHA海藻油软胶囊等商品上使用了“纽曼斯”商标。之后为了与公司的品牌名称“纽曼”保持一致,将商标“纽曼”改为现在。
金曼发现JD.COM商城里有卖的名为纽曼DHA海藻油的孕妇儿童用品。产品外包装显示经营者是纽曼斯,发货人是欧米茄,生产厂家是安世。纽曼斯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官方账号上显著使用“纽曼斯”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同时也通过自己在JD.COM的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产品。金曼认为,纽曼斯、欧米茄、安石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即DHA海藻油产品上显著位置使用“纽曼斯”标志,未经金曼许可,属于商标使用。标志与“纽曼斯”商标完全相同,与“纽曼斯”相似。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所以他们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纽曼公司、欧米茄公司、安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纽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纽曼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欧米茄公司、安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纽曼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纽曼斯公司、欧米茄公司、安石公司共同辩称,被指控的侵权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人类膳食补充剂,DHA海藻油胶囊为成品,经批准与金奈茅斯公司的两个商标即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一起使用,是成品与原料的关系,不构成类似商品;三家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的logos与“Newmans”和“Newmans”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一审:“DHA海藻油凝胶糖”和“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纽曼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金内茅斯公司独家享有上述商标使用许可权,可以依法主张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权利。纽曼斯公司、欧米茄公司、安石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纽曼斯”标志与“纽曼斯”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同一商标。与“纽曼斯”商标相比,“纽曼斯”标志是一个杜撰的词。前两个词相同,但最后一个词不同,但发音相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涉嫌侵权商品的主要原料之一DHA海藻油是否是从食用水生植物中提取的,存在争议。其商品在流通中的具体状态与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明显不同,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同时,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与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不存在特定联系且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综上所述,鉴于纽曼斯公司、欧米茄公司、安石公司生产销售的DHA海藻油凝胶糖果在金纽曼斯公司批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不构成与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相同或近似,一审法院认为三家公司涉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金纽曼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DHA海藻油凝胶糖”和“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构成类似商品
一审判决后,金内茅斯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金内茅斯公司呼吁“DHA海藻油凝胶糖果”的本质是商品“DHA海藻油”,而不是“糖果”。“DHA海藻油凝胶糖”和“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构成相同的商品关系,至少构成类似的商品,而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原料与成品的关系。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应当根据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来综合判断,而不是根据各自科学领域的学术观点来判断。首先,本案涉及的商品DHA海藻油凝胶糖属于大众消费品。基于普通消费者的知识储备,一般不知道除了动植物还有其他生物分类。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藻类是水生植物。其次,成品和原材料通常位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但成品和原材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仍应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等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成品和原材料不构成类似商品。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DHA海藻油凝胶糖果,海藻油是其主要原料。商品名称设置中,产品以海藻油作为产品名称的组成部分;在商品的外包装和广告中,使用了“来源于纯藻类和高纯度植物专利的DHA海藻油”的表述;在商品流通中,被指控侵权的商品通常分为母婴商品。消费者购买DHA海藻油凝胶糖果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吸收产品中的海藻油成分,制作胶囊只适合消费者服用。所以,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DHA海藻油凝胶糖果和海藻油这两种构成类似商品的东西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综上所述,由于藻类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定为水生植物,且DHA海藻油凝胶糖果和海藻油构成类似商品,故涉嫌侵权商品DHA海藻油凝胶糖果和涉案注册商标认可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也构成类似商品。
关于涉嫌侵权商标是否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即纽曼公司、欧米茄公司和安世公司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修改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记者冯飞、通讯员陈莹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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