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立法发展处于新的历史地位。新时期中国立法的发展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一个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历史过程,需要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征的不懈而艰巨的努力。基于新时期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思考,十九大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确保善治”。因此,当代中国的立法领域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深刻的革命性变化。
首先,要努力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体系是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共同体法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法治现代化水平的基本尺度。法治体系的基本单元是法律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体系内部和谐一致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4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面对社会转型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仍然艰巨而艰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清晰地展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规律认识的新飞跃。
二是坚持党领导下的立法大政方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新时期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重大政治原则。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立法发展,努力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因此,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领导下的立法”这一重要政治原则。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那样,“坚持党的领导不是空的口号,必须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在这一思想原则的指导下,2016年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的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体制机制、方法和手段作出了具体规定,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立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完善NPC及其常委会领导的立法体制和机制。NPC及其常委会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和争权夺利、怨天尤人的现象更加突出。这种状况的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与NPC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足有关。因此,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进而全面推进法治的重大选择。在此基础上,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充分发挥NPC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第四,改革和完善立法体系。立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法治的发展进程和趋势。中国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必然会影响或制约各地区法治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立法体系,对推进更加成熟和定型的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地方立法权的缺失,到省级地方立法权的授予,再到少数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再到所有设区的市都被授予了地方立法权,从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人大系统的完整立法体系。这是一个适应国家现代化和法治发展的渐进开放过程。这是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五,加强和完善政府立法体系建设。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必然要求。基于此,现行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立法体系。这对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法制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有效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规范授权立法和规则制定行为,是推进政府立法体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显然,在全面坚持法治的新时代下,政府的立法体系建设和实践探索正在深入推进。
第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良法和善治的基本价值准则。现代良法通常与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要素有着内在联系,从而形成良法和善治的基础和价值尺度。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权利发展的新时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和社会主体自主发展的过程交织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维护社会公正、实现人民福祉已成为当代中国立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在立法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必须密切关注重大社会矛盾的新变化,深刻把握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制定良法的根本和根本价值意义,进而体现良法和善治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要求。"促进发展,用良好的法律确保良好的治理."
第七,充分发挥立法的利益调节和平衡功能。调整和平衡正义与秩序的关系,努力构建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有机社会秩序,是立法发展的基本功能。当前,在中国快速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在依法确认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立法调整的功能作用,促进社会有机体健康稳定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立法发展的迫切问题。在全面推进法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强化问题意识,树立良法和善治理念,妥善处理正义与秩序的关系,充分发挥立法协调和利益平衡的功能作用,为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和大变革时代的现代化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第八,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效衔接。我们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改革和法治就像一只鸟的两翼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正成为推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强大动力。随着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和深水区,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遵循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改革决策与立法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呈现出全新局面。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成为大力推进改革和立法发展的生动实践。“推进法治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清楚地表明了新时期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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