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职业足球联盟”中国足协展现改革决心

    北京1月4日电(记者岳东兴 公兵 王子江)原定于2016年年底成立的“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由于以俱乐部代表为主的筹备组在章程草案的核心原则上,出现分歧和偏差,加之产生的连带因素,导致联盟没有如期成立,但相关筹备工作仍在加速推进中。中国足协相关负责人3日向记者介绍,如果进展顺利,联盟将有望在今年2月底或3月成立。

    值得肯定的是,在联盟筹建的半年多来,中国足协严格按照《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现阶段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放权——其一,中国足协不作为职业联盟的成员进入成立后的职业联盟当中,联盟成员只包括中超、中甲32家俱乐部的代表;其二,联盟主席并非由足协推选,而是由职业俱乐部的投资人推荐选举;其三,联赛运营和市场开发等诸多权利将逐步交由联盟管理,中国足协仅在四大方面对联盟进行监管。

    从上述三点看,中国足球的改革已在2017年步入“深水区”,触碰到的是足协和俱乐部的敏感权益。好在有各大部委的协作和推进,总体方案的引领以及中国足协的坚决落实,中国足球在现阶段取得的改革进展和成果,已经以高出一个“维度”的魄力和决心,领跑于篮球等市场化程度高的体育项目,应该得到社会和媒体的认同。但同时,改革也应当符合职业联赛的发展现状和水平,不应该盲目“一蹴而就”、“一步到位”,而应该以符合足球行业的国际惯例和相关制度,去稳步推进。

    此次筹建联盟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修订章程草案的核心原则上——联赛的所有权归属方面,以及是否由中国足协授权职业联盟开展各项工作。一些俱乐部表示,作为联赛的参赛主体,联赛所有权这个“核心IP资源”,应当归属俱乐部。但是,中国足协拿出了《国际足联章程》指导下《中国足协章程》的明确规定——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而这部分内容,也是根据国际足联、亚足联相关规定,移植过来的,并不应该出现分歧。

    如果再进一步探讨,无论是早期的甲A联赛,还是如今的中超联赛,联赛的建立、组织和管理者,都是中国足协,联赛的所有权也毫无疑问归中国足协所有。如果一些俱乐部要享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自己所有权的赛事,那只能到中国足协以外的机构中注册,只能成为一个企业联赛,而不再享有“中字头”的联赛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国际交流中,国际足联管辖的亚足联以及再下面的中国足协,属于行业对等关系,如果俱乐部想参加亚冠联赛等洲际赛事,也必须接受中国足协的监管,才能成为代表中国足球、中超联赛的俱乐部,才能合法合规参赛。

    对于这个关系的成功模板,当属如今市场开发最成功的英超联赛与英足总的关系。1992年,为了在新的电视转播合同中获得更大的份额,22支甲级球队集体从之前的英格兰足球联盟退出,成立英超联盟有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在决定退出、另立山头之前,这22家俱乐部首先征求了英足总的意见,而在得到英足总的同意后,才成立了英超。而且,英超最早的正式名称就是“英足总超级联赛”,随着俱乐部运营稳定和双方关系的成熟,到2007年开始,英足总才不再出现在英超联赛的冠名中。但是,即便是经过100多年发展的英格兰职业俱乐部,在英超的成立和发展上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反观现阶段的中超、中甲俱乐部,与欧洲大都发展百年的成熟俱乐部相比,在现阶段还不是独立存在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俱乐部。他们中,大都没有自己的体育场,没有从足校到梯队健全完整的青训机构,没有属于俱乐部的青训基地,也更没有经历过“先俱乐部、后职业化”的扎根社区、服务球迷的文化属性建设。反之,这些俱乐部还都是依附于企业的一个部分或是投资平台,一旦投资人出现变更,俱乐部很可能在一夜间将名存实亡,并没有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上。

    因此,长期以来,中国职业俱乐部一直在欠薪、频繁转让、默契球传闻、俱乐部随投资人变化而不断更名中“伪职业化”艰难前行。好在近几年,在中国足球迎来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国家和各大部委的支持下,中国足协终于从上至下,顶住了以往难以应对的“打招呼”就通融的压力,以宁缺毋滥的“零容忍”姿态,对欠薪俱乐部“一刀切”、不准参加下赛季联赛;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人收购俱乐部坚决叫停,保证了俱乐部的安全;永远禁止了俱乐部异地转让,中国职业足球版图随之稳定下来;严打俱乐部间因股东带来的“关联”关系,最大限度抵御“默契球”风险……总体看,联赛正在朝着真正职业化的目标稳步发展。

    为了继续推进联赛健康发展,职业联盟的筹建,也当合理合规,符合现阶段的俱乐部发展水平。中国足协目前做到的三方面放权,正体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在放权后,根据总体方案要求,中国足协将从“基本政策制度、俱乐部准入审查、纪律和仲裁、重大事项决定等方面”,对职业联盟进行监管。这一明确要求,也应成为俱乐部的共识。此外,总体方案还指出,双方要互派代表到各自机构中任职,“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基于此,在联盟新的草案章程中,职业联盟秘书长的选举,“中国足协建议由俱乐部和中国足协共同推荐,进行差额的民主选举后产生”,这也是合理合规,为破解改革难题中的一次尝试。

    体制成熟的“英超模式”同样为我们的职业联盟筹建提供了有益经验。经过20多年发展,英超联盟实行公司运营,20家俱乐部都是股东,在重大规则制定和合同谈判方面,每家一票。英足总并不直接参与英超的运营,然而作为“特别股东”,足总在联盟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选举以及在比赛新规则实施时,享有否决权。这就保证了英足总对英超健康发展大方向的“把关”。此外,英超联盟规章的第七条对英足总这个特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也规定英超联盟有权每年任命8名代表进入英足总理事会。这就保证了英足总和英超联盟利益的协调。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筹建,将进入攻坚克难的最后冲刺。希望各方本着求同存异、合理合规、符合现状的积极姿态,促成中国足球发展中又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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