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诉
广州鸿业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刘刚:
本院受理(2016)粤民初0104第5753号原告广州百灵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业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刘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由于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院(2016)粤民初0104第5753号民事判决公告如下:1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鸿业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百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3.336万元;2.被告广州鸿业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百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8,006.4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百灵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本案受理费11022元,其中原告广州百灵广告有限公司承担608元,被告广州鸿业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承担10414元。
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宣布。
2017年1月17日
主审法官:王丽娟电话:83009268
1.《鸿业皮肤病医院 原告广州市百灵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刘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鸿业皮肤病医院 原告广州市百灵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刘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615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