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渎职和职务犯罪的职能,包括机构和人员,将移交给国家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如何协调衔接?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否有逮捕和起诉的权力?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有人担心,监事会成立后,不会将所有权力整合为一个“超级组织”。事实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执法监察机关,主要行使侦查权,并不需要凌驾于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公诉的权力之上,因此不会成为一个权力很大的“超级机构”。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反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移交国家监察委员会后,检察机关承担的侦查职能与检察院不同。为此,中央要求在试点期间,要保证头脑不乱,工作连续,队伍不散,推进人员整合和工作流程磨合。
论侦查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应该定位为执法监察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调查和处置的权力。检察院拥有的侦查、逮捕和公诉权,不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侦查权不会取代检察院的侦查权,它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侦查权。国家监督委员会应有权获得信息和证据、进行调查、拘留、查封、进入场所或住所等。,从而充分发挥监督和反腐败的职能。《行政监察法》和纪委的相关规定也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能。在制定《国家监察法》时,应当将调查措施进行整合和法制化,并将调查权统一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
论监事会的处置权。《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建议和行政处分权,涉嫌犯罪的监察对象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将进一步依法调查、逮捕和起诉。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行使的处置权多为程序性权力,而非最终处置权。只有当监督对象只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监事会的处置权才能具有实质性。因此,要做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无权决定是否逮捕或起诉涉嫌犯罪的监察对象,也无权自行免除责任。依法侦查后才能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检察院认为监事会移送的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诉或者不逮捕吗?
从法律上讲,检察院有这个权力。因为权力的划分,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逮捕权、起诉权和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权力。国家监察委员会不能接手说“我觉得是犯罪就一定是犯罪”。虽然处于腐败案件高发阶段,但纪委或监事会查处的案件一般都会走司法程序。但在顶层设计中,需要处理好国家监察院与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和协调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不行使司法机关的职权,只行使执法监察机关的监察、调查、处置职权。以技术侦查为例,在案件侦查阶段,只有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可见,技术侦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因此,要严格划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权力边界,做好相应权力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纪委和监察机关行使的“双规”、“双指”权力会以什么形式出现在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框架内?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上述权力将受到严格限制。限制的方式是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暂时设立一项法律调查措施——称为“留置措施”。这项措施并不新鲜。《人民警察法》有相关规定:“被讯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拘留措施可以更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留人措施”是侦查措施,与传统的“双规”、“双指”有本质区别。将留置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形成相对严格的规则体系,有效约束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将在案件的侦查、处置和移交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比如现在公安机关要求办案全过程录音录像,《国家监察法》也可以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采取留置措施、收集保存证据、接受监督时全程录音录像。要采取这种调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防止权力的转让或滥用。
稿件来源:《中国行政学院学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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