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分公司两名员工诈骗47亿元

贺勋。网讯6月9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黄口锁、王建斌诈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单位受贿、行贿等刑事案件进行二审裁定。铜陵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王建斌、吴进利用虚假交易关系,骗取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47.65亿元。事后,王建斌收到了别人近百万元的财产。

铜陵市潼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 0705年初作出144、145、183号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口锁、王建斌、吴进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黄口锁,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大学文化,铜陵市腾飞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铜陵市铜官山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5年8月28日辞去铜官山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现居铜陵市潼关区

上诉人,王建斌,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学学历,曾为金龙铜陵市潼关区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计划预算编制处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铜陵市潼关区。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被铜陵市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4日经铜陵市潼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铜陵看守所。

上诉人吴瑾,女,1979年5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是金龙铜业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出纳会计,户籍在铜陵市潼关区。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被铜陵市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4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铜陵市潼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7年1月27日,被一审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认定,金龙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上诉人王建斌于2007年被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金龙公司资产会计部部长。2013年经金龙公司党委研究推荐,被任命为金龙公司预算计划部部长、计划部业务主管。他是公司的中层经理,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2012年12月至2014年8-9月,王建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领取腾飞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口锁的房产,共计983,523.52元。事发前,王建斌两次返还黄口学院105万元。

被告单位腾飞贸易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上诉人黄口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黄口还实际控制着铜陵白江贸易有限公司和腾飞科技集团。自2013年起,上诉人黄口锁利用华夏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广发银行南京中阳路支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等金融机构中金龙公司、腾飞贸易公司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利用金龙公司与腾飞贸易公司的虚假贸易关系,骗取上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国内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47.65亿元,腾飞贸易公司用于支付经营单位和个人、支付到期银行汇票、偿还银行贷款等。截至2015年6月底,腾飞贸易公司已有16.3亿元的银行未偿还资金。事发后,金龙公司向华夏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等银行偿还贴现票据共计14.1亿元;截至目前,金融机构尚未追回2.2亿元资金;黄口所亲属提取违法所得2809.96219万元;王建斌和吴进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说明了上述事实。

2013年,被告黄口锁和当时担任金龙公司财务部主任的被告王建斌、金龙公司出纳会计被告吴进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利用金龙公司和腾飞贸易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利用金龙公司和腾飞贸易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关系,制作相应的电解铜和粗铜交易合同及财务信息。骗银行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47.65亿元,腾飞贸易公司用于支付经营单位和个人、支付到期银行汇票、偿还银行贷款等。截至2015年6月底,腾飞贸易公司银行未偿还资金为16.3亿元。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腾飞贸易公司、被告王建斌、吴进利用虚假交易合同等材料,多次骗取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和贴现、开立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骗取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黄口锁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财物983,523.52元,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腾飞贸易公司因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983523.5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黄口锁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

1.被告单位铜陵腾飞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元;单位犯受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罚款250万元。

2.被告人黄口犯骗取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执行合并决定,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3.被告人王建斌因骗取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执行合并决定,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4.被告人吴进犯骗取票据承兑和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5.追回被告铜陵腾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口学院违法所得14.1亿元,返还给金龙铜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铜陵腾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口学院追回非法所得7000万元,并返还至合肥胜利路支行;向被告铜陵腾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口学院追回非法所得5000万元,并返还给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追回被告铜陵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口学院的违法所得1亿元,并返还中国银行铜陵市分行;从铜陵腾飞贸易有限公司、黄口学院追回赃款983,523.52元,上缴国库。来源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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