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论正义

赫伯特·斯宾塞

周国兴译

斯潘塞的《社会静力学》为学者们所熟知,但其伦理理论只能在《正义论》中得到连贯的阐述。《论正义》是《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是他的社会进化论在社会伦理学领域的应用。虽然《论正义》和《社会静力学》的结论基本一致——道德律表达了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人,国家的职责是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公正行为,《论正义》也反映了其学术观点的转变:一是放弃了社会伦理的超自然解释,完全采用进化解释;其次,阐明了道德伦理的生物学渊源。因此,如果我们想充分理解斯潘塞的社会进化论,这本书应该是必要的。这本书还可以帮助法律、政治、伦理和社会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实践者。

赫伯特·斯潘塞,英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是维多利亚时代杰出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赫伯特·斯宾塞被誉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因为他将“适者生存”和“自然选择”的进化概念引入社会学和伦理学领域。著有《社会静力学》、《人对国家》、《政府的适当范围》等;此外,其“综合哲学体系”计划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社会学原理》、《伦理学原理》。

周国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哲学。

赫伯特·斯潘塞正处于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工业革命的全盛时期。作为社会进化的奠基人,他与达尔文齐名,被称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然而,学术界重视斯潘塞,却无法在彼此的声誉中发挥出最好的一面。帕森斯曾在他的经典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宣称“斯潘塞已经死了”,声称由斯潘塞所信仰的“进化”上帝导致的“科学理论的进化”杀死了他。事实上,我们不能忘记斯潘塞的社会进化论是如何通过萨姆纳刺激美国政治思想中的精英主义的,以及战前它是如何刺激德国政治中的种族主义的。他“从简单到复杂,从同质到异质,从战争到和平”的“适者生存,功能自动调整”的进化/进步预测,最终被两次世界大战夷为平地,成为一个几乎被人遗忘的“不光彩”的思想家。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斯潘塞理论本身的不良结果而将其贴上“庸俗进化论”的标签,并抛弃它;无论我们同意他还是批评他,我们都必须回到斯潘塞的理论工作本身。

▲斯潘塞

斯潘塞对自然因果关系普遍有效性的迷恋使他关注理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他的“哲学体系”计划后来被更名为“综合哲学体系”计划。它们包括《第一原理》、《生物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社会学原理》和《伦理学原理》。这本书的题目是《论正义》,这是斯潘塞《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基于伦理学的生物学起源,它旨在对规范合法社会生活的“平等自由规则”做出进化解释。

为什么斯潘塞先写《第四部分》?

出于写这本书的原因,斯潘塞在序言中这样说:

在1879年6月出版的《伦理学资料》的序言中,我曾经写过这样一句话:“近年来,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的迹象反复提醒我,即使我的生命不会停止,我的健康也不允许我完成我之前给自己设定的任务的最后一部分。”我接着指出,因为“我认为前面所有的部分都附属于这个任务的最后一部分”,也就是伦理与进化的关系,我不想去想象这一部分无法完成的可能性。所以,我决定提前写《伦理学资料》。

之前预见到的痛苦逐渐显现。身体逐年衰退,写作能力每况愈下,终于在1886年彻底崩溃;《合成哲学》的进一步加工和润色被搁置到1890年初,那时它还能经受住每天一点严肃的写作。当然,问题来了——我应该先开始写什么?我决定毫不犹豫地先完成《伦理学原理》,因为《社会学原理》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了。那么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伦理学原理》应该先写哪一部分?我相信我不能用剩余的精力完成所有的任务,所以我决定我最好先写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过第二部分“归纳伦理学”和第三部分“个人生活伦理学”,我致力于第四部分“社会生活伦理学:论正义”。现在,我很满意我终于成功完成了。

如果身体继续好转,希望明年年底能放出第二、三部,从而完成第一卷;如果我的健康状况继续允许,我将重点讲述第五部分“社会生活伦理:消极的善行”和第六部分“社会生活伦理:积极的善行”。

虽然这本书所涵盖的领域与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所涵盖的领域相当一致;但是,两者在范围、形式和一些概念上是不同的。第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本书里出现的超自然解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主义解释,即进化解释。第二个区别与第一个区别有关。伦理学的生物学起源只在《社会静力学》中有所暗示,但这种起源在本书中有明确的表述;此外,对生物起源的详细解释已经成为这本书的基本特征。第三个区别是归纳法经常被用来支持演绎。每一种情况都揭示出,由规定的第一性原理导出的各种结论,都分别被人类的进步所证明。

精彩的书籍摘要

我们已经阐明了正义观包括两个要素。一方面,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有自由行动的权利,这些不受阻碍的行动带来了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积极的因素。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他人类似主张的限制,这是一个消极因素。这两个要素的两个相反的特点特别值得注意。

……

财产权和所有其他权利都是通过公共行政实现的。为了支持公共管理,财产必然会被侵占。在一个成员充分尊重彼此各自权利主张的社会中,这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可能是不必要的;然而,在各种现存的社会和可能长期存在的社会中,为了保留剩余的权利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推理权利,已经接近于实现平等自由的规律。因此,相对伦理为公平分享税收提供了合法的基础,因为这种东西是维护秩序和安全所必需的。

……

法律和公众意识都承认,不仅对他人的实际身体伤害,而且对他人的潜在身体伤害都是极其残忍的。我们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每个人的身体都被视为他人不可侵犯的领土,以至于我们认为一切可能损害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

……

我们无法在这里描述我们在文明社会中看到了什么阶段来充分承认儿童的合法要求。大量年轻人的自由是通过不断的变化而逐渐确立的。

……

毫无疑问,像低等生物一样,人类一个群体或物种的毁灭并不意味着整个物种的毁灭。这就意味着,为了族群的利益而自我约束的义务低于为了照顾后代而自我约束的义务。如果没有,整个物种都会消失;从某种程度上说,为了民族利益的自我约束义务低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限度内限制行为的义务。如果不完全或部分如此,这个族群就会崩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把通过维持每一组物种来促进整个物种的维持看作是一种义务。

【本文基于《论正义》的序跋,

授权编辑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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