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文同申斌

在之前“债妻”故事的影响和舆论压力下,尤其是在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对《婚姻法解释二》提出“备案审查”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修改了备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有几个明确的原则:

一、“共同债务、共同签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所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一方借入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需要注意的是,《新解释》并未废止,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享、债务分担”原则也不可能废止,主要是为了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排除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正如最高法所强调的,它以“问题导向”为基础,“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情况的发生”。

第24条之前也有人批评过,但本意没那么坏,就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仔细比较《婚姻法》和第二十四条,可以发现后者比前者更重。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生的债务,应一并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除特殊情况外,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要求责任必须“由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承担”,这就是连带责任;而第二十四条则是“共同债务减免的结论”,不再受“对夫妻共同生活负责”这一严格前提的限制。

最高法在2004年出台了这个“共同债务推定”,没有大男子主义的野心,只是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一种便利的司法政策。

所以之前也有很多“欠债”的案例。比如“反24条联盟”中最极端的案例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与王结婚后,王疯狂借钱,婚后两个月离家出走。结婚才两个月,董女士就要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面是“假离婚,真逃债”,一面是“负债累累”。问题似乎变成了“压葫芦浮起瓢”。关键是如何平衡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

解决办法在于:如何通过司法政策打击虚假诉讼、赌博等恶意债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将本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与“所欠债务”区分开来。

最高法在新解释中划了一条红线:“共同债务共同签订”,共同债务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高额债务,债权人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这是对以往司法政策的修正,但也有值得思考的新问题。

首先,“共债共签”可能会迫使商人带配偶签订合同,这将大大增加交易成本。

最高法规定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商事主体积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内涵。风险得到了防范,但交易成本却增加了。签约前,签约双方必须先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如果是已婚,最好带配偶来签合同。

众所周知,商业世界是不可预测的,变化很快。签合同首先要带结婚证向对方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还要带配偶,可能会带来不便,增加交易成本。需要理解的是,很多“所欠债务”并不是签债那么简单,而是涉及买卖、租赁、融资等多种合同。商机短了就没了,情侣一起签债也不难。

其次,夫妻之间的“财产分享、债务分担”原则不应被废除,旨在防止“欠债”的新解释不应被滥用。

比如中央某司法机构主管媒体的微信账号,在谈及本《新解释》给出的例子时,其实是甘伟为贾跃亭“为夫还债”。认为贾跃亭在海外逍遥自在,债权人没有办法讨债。贾甘伟太太只需要回复“我没签”,就可以在家逍遥了。画面太美了。

比如小马奔腾公司的李明生前签订了6亿人民币的“赌博协议”,其遗孀严敬要承担2亿人民币,大概不属于“欠债”的问题。打赌赢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赌输了就说我没签,不用负责。恐怕没有这么便宜的东西。《新解释》还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的”,也是共同债务。

婚姻是人生的选择,它确实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机遇。应该理解为,睡在你旁边的人,法律上推定是你“最亲近的人”。《最高法》明确了“共担债务、签订合同”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负债”的情况,但也增加了交易成本,比如以后用结婚证签订合同、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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