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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最新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薄弱的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占用耕地建房等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措施。

来了解下↓ⅵ

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根据本轮机构改革的规定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具体负责指导宅基地的划拨、使用、流转、争议仲裁管理、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土地使用标准、违法用地的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使用。

落实基层政府的属地责任

建立以部省为指导,市县为主导,乡镇为主体,村为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宅基地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管理部门承担。

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批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应探索建立因地制宜的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实行对外受理窗口和多部门内部联动运作,建立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实施“三到”要求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批、计量审批、宅基地核实“三在场”要求。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新的违法占地现象。

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调员

要引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调员。

严格执行“一户一户”的规定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筑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占地。

建新需要拆旧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应严格按照“新拆”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出售租赁礼品后申请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然后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分类处置“一户多房”

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户等问题,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在人均土地面积小、不能保证一户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有房住。

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村庄,应优先考虑新的建设用地计划目标、村庄改造和废弃宅基地的退役,增加宅基地数量空,以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民的住房需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和住宅区,可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

鼓励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振兴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按照法律法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使用,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一、凡出租农村房屋居住或经营的,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鼓励村内集体转移

在取得宅基地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将宅基地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

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宅基地流转示范合同,探索引导和规范流转行为的途径。

出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

对于落户城市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各种方式鼓励他们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民的资格权利和农民的住房产权。

不得非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不允许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转让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不允许非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允许以退出宅基地为条件让农民进城落户。

严格控制全村撤并

严格控制全村合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别墅和私人会馆。

严禁以流通为名,违反法律法规侵占、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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