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738路公交车肇事案的一审。
事故发生在去年9月,位于市中心的南京西路和陕西北路的交叉口。一辆公交车启动时,撞上了车前经过的三名行人,造成两死一伤。
被告人钱某某因制造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审判过程中,被告泪流满面,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她说她也是孩子的母亲,因为她的疏忽给两家造成了那么大的伤害。她非常后悔,非常抱歉。我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初犯,酌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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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钱某某:我大概是慌了手脚。我一直踩在上面。我也是老司机了。为什么我不能踩?
那天换了车。那是开车的第一天。我以为我踩不动了。我一踩上去,就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我也很后悔。过去几个月我一直在自责。我没睡好,天天活在阴影里。希望受害者家属和法院理解我的初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表示,上海是一个非常大的城市,公共交通是市民出行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公共交通司机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小心驾驶,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2018年9月21日上午8时33分,陕西北路南京西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交警部门称,738路司机钱某某在路上行驶,不注意观察路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
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被告钱某某驾驶载有上海市DP0586的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陕西北路交叉口附近南京西路以北约80米处的一个公交站,停在右侧第一条机动车道。
适合邱某某驾驶与上海A33785D同方向的955路公交车到被告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不靠近汽车站,停在第二机动车道上上下客。
交警部门称,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是钱某某,邱某某是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三位行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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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副院长刘一:
考虑到事发后,被告钱某某能够主动报警,等待处理。到案后,她能够认罪悔罪,接受审判,并依法减轻处罚,所以法院减轻了她的处罚。
同时,考虑到被告单位、涉案的两家公交公司分别对两名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也酌情在这方面对被告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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