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担任多多区市长、沙洋县委书记、荆门市副市长、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巡视员的正处级干部,被无耻地吹捧为“焦式的县委书记”,一度触怒了“三千万买不走我”的行贿者!2018年10月24日,因收受贿赂760多万元,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黄爱国,1957年3月出生于湖北江陵,1973年8月参加工作。自1982年起,历任荆州市人事局局长、荆门市劳动人事局副科长兼办公室主任、荆门市化工厂副厂长、荆门市无纺布地毯厂厂长、荆门市第二轻工业局局长、荆门市第二轻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自2000年5月起,黄爱国调任荆门市掇刀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主任,掇刀区委副书记、区长、CPPCC主席,荆门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沙洋县委主任、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荆门市市长助理、副市长。2011年至今,任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巡视员。

当时,黄爱国成了“明星官员”,他的典型事迹不断见诸报端。

2006年12月23日,某全国性媒体第一版刊登的一篇长篇人物通讯,将吹捧为焦式的好干部,被网友称为“最恶心的文章”。面对质疑,黄爱国不得不下令在全县范围内没收当天的报纸。

2011年,出任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时,有人在网上为他唱了一首赞歌:数百名市民自发竖起横幅告别,感谢副市长黄在任期间为荆门人民做出的贡献。

2016年7月27日,湖北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湖北省纪委已对黄爱国严重违纪行为立案审查。

经查,主要问题是违反组织纪律,组织信访时未如实说明问题;违反诚信纪律,长期占用私营企业主要车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涉嫌犯罪。经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湖北省委批准,决定开除黄爱国党籍;湖北省监察厅报请湖北省政府批准解除其公职;将涉嫌犯罪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7月23日,涉嫌受贿罪的黄爱国于同年8月6日被拘留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指定管辖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爱国利用其担任荆门市副市长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65万元。

法院还认定,被告人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他还举报了原荆门市委常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松青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退还赃款355.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2月6日,富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爱国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应当追缴被告的违法所得。

黄爱国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24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即收回上诉人黄爱国的非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上诉人黄爱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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