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
荆门中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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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发现,闫于2014年在受害人聂驾驶的出租车上与聂相遇。
2016年前后,闫两次向聂某借5000元和3万元,聂某开着闫某的一辆车到武汉使用。
2017年期间,聂多次未能从颜处收回贷款,所以他要求卖掉汽车来偿还债务,但颜不同意。
2017年12月29日,聂某来到颜某租住的小区,向颜某追讨欠款。由于闫某未还贷,聂某于同年12月31日到闫某家中吃住讨债。
2018年1月3日18: 00左右,聂某将购买的艾司唑仑片拌入酸奶中,拌入红酒中,然后聂某去聂某的卧室睡觉。
1月4日凌晨,因聂某与严某发生争执,严某将聂某杀害,在聂某熟睡时用长裤从背后勒死聂某,然后将尸体移至浴室肢解,用电压力锅煮熟切片,再将处理后的尸体碎片用塑料袋包装后丢入京山市的几个垃圾箱及G347国道京山段附近的排水沟内。之后,燕某拿着聂被害时的衣服、行李、长裤、脚垫等物品,在麻婆泉墓地的燃烧池中焚烧,并拿着聂的手机找人开锁并持有使用。在此期间,聂在福建工作的假消息被用来掩盖聂被杀的事实。聂越的手机停了之后,颜把聂越的手机和银行卡藏到了出租屋的衣柜里。
经对倾倒现场提取的骨骼进行法医鉴定,现场提取的人体颅骨碎片属于聂,部分可见切割痕迹,属于头部不同部位,符合颅骨骨折特点,现场周围还提取了聂的椎骨、髂骨、桡骨等骨组织。根据法医病理学的一般规律,颅骨骨折很难存活,故推定聂死亡。
2018年3月3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将阎控制在京山市某茶馆门前,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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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犯故意杀人罪。颜某杀死被害人后,购买工具作案,如肢解、烹煮、抛尸等。犯罪方法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其巨大,应当依法严惩。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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