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多少天?获奖候选人和获奖结果应该宣传什么?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求给出招标人书面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今天,中国比迪招标网将与您分享成功的候选人及相关问题,并与您更好地投标和出价。

如何确定中标人?

获奖人选限定为一至三人,根据评价情况进行排名。

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如果排名第二的候选人由于与前款相同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规定中标公示期多少天?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暂停。

有三种情况: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不少于3天;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属于7个工作日内的质疑期;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如果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中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人因延长中标有效期而遭受损失,招标人应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那么,关于获胜候选人和获胜结果应该宣传些什么呢?需要公示的内容,中国招标网已经整理好了。让我们看看你不清楚的地方。

一、NDRC法规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共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

中标候选人应当公布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姓名、投标报价、质量、工期、评标情况;

2.项目负责人姓名及中标候选人承诺的相关证明的名称和编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公示内容。

中标候选人中标后,只需公示中标人的姓名。

二.财政部的规定

政府采购不需要公布中标候选人,只需要公布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标结果公告应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人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

4.中标公告期和评标专家名单。

三.交通部规定

交通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及成果的公示基本遵循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但公示内容较多。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候选人应公示: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姓名、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人员的姓名、个人表现及相关证件号码;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告的项目业绩;

4.被拒绝投标人的名称、依据和理由;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公示内容。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国家发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成功的候选人应宣传:

1.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姓名、投标报价,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的姓名、个人业绩、姓名及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告的项目业绩;

4.被拒绝投标人的名称、依据和理由;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采购人是否必须重新投标?

中标人拒绝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必须首先依法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政府采购合同终止后,采购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项目已经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候选人不受原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影响,因此采购人仍可与合格中标候选人分开确定中标人。如果该采购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重新招标,此时采购人无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也无法出现在该招标项目中,只能重新招标。

在质疑期内,采购人是否可以暂时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询价或问题可能影响中标和交易结果,买方应暂停合同的签署,如果合同已经签署,应暂停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可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则应暂停合同签订。

投诉期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最长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此,如果财务部门要求暂停,则不应暂停,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弃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规定:“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绝支付所需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应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自动放弃投标的投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投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人作为中标人,则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价格应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差额也应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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