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根据国务院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出台。

到目前为止,至少有91个城市发布了网上汽车实施细则,但没有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在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出台之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被遗忘吗?

6月6日,在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数名成员在内的与会者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是一个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如市场准入、产业发展、资格标准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是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确立的全新制度。

自2016年7月起,该制度在省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实施,并从2017年起逐步推广到市、县政府及其下属部门。34号文件要求“没有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引进。”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消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和措施,34号文件列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项不准确”,如:不得设定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出入境条件,不得限制外国和进口商品和服务进入当地市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网络汽车规则与“18个不准确”相冲突

与上述“18项不实”形成对比的是,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建了一个9人的研究小组,选取了77个地级以上城市对网上取车的细则进行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反“18项不实”的情况。少,与一两个相反;很多,都违反。

汽车登记和驾驶员户籍当地实施细则的要求,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当地市场,影响商品自由流通,形成地区封锁;

对轴距、排量、长、宽、高、车龄的限制,会导致部分品牌和车型无法继续从事线上车业务。作为网上汽车自营商最大的固定成本投资,价格弹性极弱。对机型和年龄的限制,会大大增加运营商和潜在运营商在市场上的运营成本和退出成本;

限制网络车的价格导致一些定位为廉价车或性价比高的车品牌或系列被“拒绝”,本质上造成了对部分车企的歧视性或差别化待遇;

近一半的城市授权地方政府在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同时实施市场调节价。而“18项不准确”明确规定,不允许非法干预受市场调节价格支配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允许有例外,但应给出理由

与“18不准”碰撞并不意味着违法,因为34号文件规定了例外。有些政策和措施即使具有排斥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实施的。

但对于特殊情况,34号通知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只能适用于以下情况,不得擅自扩大: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等社会保障目的;3.为了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34号通知对例外情况有特殊要求: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是实现政策目标不可或缺的,不会严重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并应明确实施期限。此外,即使是例外,决策机关也应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已经失效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应及时停止或调整。

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指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机构制定了承认适用“例外情况”的网上租车规则,也没有任何机构主动解释“例外情况”的原因。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交通委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回复,北京网络汽车的细则已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在审查期间,“考虑了北京目前的城市状况、人口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方向的要求”。这个理由更接近上面提到的第三个例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并未明确表示适用34号文件的“例外规定”。

决策机关是否应该主动宣布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审查结果?在哪个环节公布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顾问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石建中早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决策机关应披露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34号文件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听取或征求相关方的意见。因此,政策制定机关在正式出台政策措施之前,应披露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信息。

但也有意见认为,34号通知没有要求决策机关主动发布公平竞争审查信息。但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策机关收到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公开。

肖江平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个网络汽车相关的规则制定机构主动披露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决策机关对其制定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自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和措施不得出台。但通过梳理本地网车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不难看出,网车规则的出台可能并没有真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系统着陆需要程序约束

一项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保障机制,尤其是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34号文件要求加强执法监督,强化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例和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决策机关要及时纠正排斥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以及未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后严肃处理。因失职、渎职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与会专家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向谁报告?调查结果需要反馈吗?这个接收举报的机构是执法机关还是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权力有哪些,地方人大的权力有什么区别?这些必须说清楚。有必要改进程序并澄清报告审查机制。”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顾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光耀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也持相同观点:“公开竞争审查制度能否实施好,程序制度是最重要的。”

34号通知对此也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法制日报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征集了多轮,以上问题均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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