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

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实施,过渡期为三个月。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信托登记,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产品。过渡期结束后,上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到期的,不得重新办理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在的,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8年7月1日前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记录信托机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托登记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为信托业提供基础服务,应当坚持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的原则,忠实履行信托登记等相关职能。

第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具备与信托登记活动和履行其他职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托登记系统及相关支持系统,加强信息技术支持,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托登记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登记申请

第八条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信息和变化。

第十条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或者单笔资金信托、产权信托成立日前两个工作日申请信托产品预登记,并从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的产品代码。

申请信托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预登记申请书,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型、拟发行或设立时间、预计存续时间、拟发行或设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来源、信托财产管理或运用方向和方法、交易对手、交易结构、风险预警、风险控制措施、清算方式、境外推介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托管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托产品在信托预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设立或者生效的,或者信托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托初始登记的,信托机构已经办理的信托预登记自动注销,无需终止登记。

信托机构办理信托预登记后,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信托预登记。

第十一条信托机构应当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初始登记。

申请信托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初始登记申请书;

加盖公章的信托文件样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信托存续期间,信托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托机构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变更登记。

申请信托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变更登记申请书。

证明变更事实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信托终止后,信托机构应当在受托人责任按照信托合同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终止登记。

申请信托终止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登记终止申请;

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信托机构发现信托登记信息有误,需要更正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更正登记。

申请信托更正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信托更正登记申请;

证明事实需要更正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信托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与信托登记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信托登记

第十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受理信托机构提交的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机构申请信托登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信托登记公司的规定,通过信托登记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提交信托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

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机构应当建立专用网络,实现系统对接,确保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安全高效提交。

第十八条信托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信托登记公司收到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出具受理证明,受理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受理日期。

信托机构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书面告知更正要求,并在收到完整的登记申请文件后出具受理证明,受理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九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对信托机构提供的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和信息公示不构成对信托产品持续合规性、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判断或保证。

第二十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准予办理信托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托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收到完整补正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在信托登记完成之日,向信托机构出具统一格式的信托登记证书。

第四章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托受益人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录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的记账账户。

委托人或受益人自愿申请开立信托受益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民事主体只能开立一个信托受益人账户,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信托产品或其他具有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金融产品只能开立一个信托受益人账户,账户名称应采用金融机构全称作为管理人加金融产品全称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信托受益权账户由信托登记公司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信托公司可以代其开立信托受益账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的,由信托登记公司根据申请评估确定。

委托人或受益人应向信托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提交开户资料,并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开户机构应当核实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开户资料,并提交给信托登记公司。

第二十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开立信托受益人账户,指定唯一的账户代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

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受益人开户机构应当依法对客户或者受益人的开户信息和信托受益人账户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信托受益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受益人可以依法查询其信托受益人账户中记录的信托受益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受益人可以申请注销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开户申请注销其信托受益权账户。受益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信托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申请注销或者委托开户机构代为申请注销其信托受益权账户。

没有信托受益份额的信托受益账户可以取消。

第五章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信托登记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依法对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保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披露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

第三十二条信托登记公司不得披露或者提供信托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相关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要求,设立不同级别的查询机构:

委托人和受益人只能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不得违反信托文件。委托人、受益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信托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能持合法有效的文件申请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

信托机构只能查询与其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托登记信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查询相关信托登记信息。

向信托登记公司申请查询信托登记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授权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查询目的。

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信托登记信息及相关文件,保管期限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三十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每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登记和信托业经营概况,并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托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信托登记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登记的基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的官网上公示。

前款所称信托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信托财产的名称、登记时间、产品代码、信托类别、受托人名称、预计存续时间、主要申请领域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权信托分割转让受益权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应当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托产品的发行、宣传和管理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和合规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信托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更新并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相关信托业务信息,以满足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信托登记公司、信托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机构稳定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信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登记申请文件,或者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有重大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信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信托登记证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托登记错误或者泄露保密信息的,信托登记公司应当采取内部问责措施,信托登记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信托登记业务细则,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回答记者的问题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提出意见

回答记者的问题

1.《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社会对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需求不断上升。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托管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超过23万亿元。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对信托业的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可以促进信托业更加规范的发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办法》的颁布可以降低信托产品欺诈使用的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混乱,规范金融秩序。此外,《办法》有助于提高信托业的公信力,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市场的深化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一是集中登记原则。信托产品和信托机构受益权信息的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统一办理。二、依法经营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规范管理原则。信托登记活动应当按照规范的流程和时限进行,提高信托登记的效率。建立信托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和范围。第四,有效监管原则。信托登记公司应当保证信托登记基础设施规范有效运行,信托登记公司和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3.《办法》为什么规定集体产品信息公开?

答:公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信托业的社会意识。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私募基金和银行融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为合格投资者服务,以及在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必要内容。

4.《办法》中信托登记的初始阶段有哪些安排?

答:为了保证信托登记的平稳启动,已经设立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的信托产品将根据新旧规则同时实施。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办法》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产品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工作量、信息录入及时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可以不补交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按照《办法》要求补交信托登记。

5.《办法》对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有哪些安排?

答:《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信托机构、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有权查询的机关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授权和程序查询信托登记信息。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tiyu/1785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