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安厅、公安边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第一部规范广西边境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安全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

结合广西边防管控的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的职责权限,为强化和规范边防执法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形势所需要的边防立法迫在眉睫

沿着边界,沿着海岸,沿着河流,广西陆地边界1020公里,海岸线1595公里。为了加强边境管理,在广西公安边防总队的积极推动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和2011年制定并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广西边境、沿海地区和港口的边境管理,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然而,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边境和沿海地区人员、货物和物资的大量流动,边境管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执法和规范执法的要求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近年来,广西边防形势日益严峻。极端宗教犯罪分子通过广西偷渡出境,危害国家安全。边境沿海地区的枪支走私、毒品走私、“三非”外国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广西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

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副队长宋广平表示,由于中国没有出台边境和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边境和沿海地区的安全管理仅依靠政府法规、内部政策以及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条约、协定和协议,依法治理程度较低。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海防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沿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沿边开放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很难适应新时期公安边防执法的繁重任务和新要求,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广西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边防治安管理是必要和紧迫的。

《界河船舶管理条例》填补了立法空

从2013年开始,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调查工作。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纳入区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广西边境管制地方立法程序全面启动。

该条例涵盖了广西边境安全管理中最常见的工作,解决了边境安全部门多年来执法中遇到的许多难题。根据宋广平的分析,该条例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和沿海地区执法中的主体地位,规范了边境和沿海地区的船舶管理,并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出海船舶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领取相关证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船舶户籍登记,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在非沿海地区出海的船舶,可以向经营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

船舶和海上经营者应当随身携带《海上船舶户口簿》和《航海家卡》,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未申请或者携带船舶户口本、船舶航海家证随船出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在国际执法合作、边境检查站设置、边境管理、边境河流船舶管理、海船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边境河流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空,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加强广西边境安全管理、维护和维护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第三处处长李永正说。

明确公民关心地标边界的义务

2009年,中国和越南政府签署了《中越陆地边界管理系统协议》,就界桩、界桩、边境通视道路管理、边境和边境地区生产生活等问题达成了特别协议。

“为了落实《中越陆地边境管理制度协议》,需要将两国协议的相关内容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使边境地区的公民能够遵守,边防管理部门能够依法管控。”自治区公安厅法工委主任姜建国表示,根据两国的协议,条例规定了公民爱护地标、界桩和边防通视道路的义务;明确边境管理区内禁止的行为;设定违反禁令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禁止损毁、拆除或者移动边境管理区的界标和界桩;在边界通视道路上进行耕作、挖掘、修建设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边界线的活动;通过焚烧、使用化学药剂等可能造成危害的方法清理边界能见度道路;擅自开放通往国界的道路和通道;跨境进行埋葬、建坟、砍伐、放牧、农耕、狩猎等活动。否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我们的记者马琰

本报记者李元平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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